綏德:依法打擊虐待、遺棄老人等忤逆不孝違法行為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整治忤逆不孝不良風氣,助力綏德縣決戰決勝脫貧攻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以下六種情形將受到依法打擊整治

(一)子女居住在新房樓房中,任由其老人居住在危房中有關情形的;

(二)隱瞞家庭實際狀況,與老人分戶另過,對老人生活不管不顧,以老人名義意圖套取或已經套取國家惠民政策、扶貧政策等情形的;

(三)霸佔老人“一卡通”,將政府發放的補助或老年人務農務工收入據為己有,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十分困難等情形的;

(四)子女眾多,但在贍養老人的義務上互相推諉、糾紛不斷,致使贍養責任落空,老人生活出現困難等情形的;

(五)鼓動煽動、教唆恐嚇驅使老人到縣鎮村索要扶貧惠農政策,並利用不正當手段要挾轄區黨委政府、幫扶幹部等情形的;

(六)子女對老人進行歧視、侮辱、打罵、傷害甚至虐待、遺棄等嚴重失德違法情形的。

二、忤逆不孝行為涉嫌違反以下法律規定

(一) 《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二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權依法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繼承法)第七條規定: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七)《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依法打擊整治的方式和方法

(一)情節顯著輕微的違法行為,由基層行政幹部或司法幹警上門進行法治宣傳教育,督促提醒及時改正,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二)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由基層政法幹警上門開展法治教育的同時,進行法治訓誡並下達訓誡通知書,限期改正到位;

(三)情節一般的違法行為,各級調解組織和廣大鎮村幫扶幹部、駐村工作隊和司法幹警聯合上門開展“三力聯調”,督促子女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四)情節比較嚴重但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經法治教育、警示訓誡、現場調解仍不改正的,將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拘留或並處罰金;

(五)情節較為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協助老人依法起訴子女,老人沒有能力起訴的,由村委會代為起訴;

(六)情節十分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主動偵查、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批捕、法院依法審判,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打擊。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

公安局:110 法院:0912-5612335

檢察院:0912-5659109

司法局:0912-8075200

(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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