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給不符合條件人的辦證,行為如何定性?

城市“牛皮癬”中,比較多的一種就那種張貼辦假證的廣告,電線杆、牆上、樓梯間,似乎無處不在,令人深惡痛絕。不知道這些辦假證的,到底有多少人上當或主動去辦理。

不過,四川廣安卻有一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5、6年時間裡通過違法為他人辦證1500多本,進賬220多萬,最終東窗事發,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令人深思。

證件在社會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對於就業者來說,各種畢業證、職業資格證、職稱證書等是找工作必不可少的“硬通貨”。一些人為了“走捷徑”,就企圖想方設法弄到有關證件,這也是前面提到的辦假證的不法分子看到的“商機”。

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給不符合條件人的辦證,行為如何定性?

(圖片來源於網絡)

法律層面上看,明知道是假證而去買賣的人,情節輕微的,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會處5日以上拘留,同時,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情節較重,則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如果是假身份證,則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此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公職人員違反發證程序,給不符合條件的人辦證,從本質上來說,這些證也算是假證。不過由於這種假證和上面社會不法人員辦的假證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對於普通人來說,僅從外觀上是鑑別不出其真偽的。但是,二種假證的社會危害性是一樣的。不知道上述案件中,這些不符合條件的證件是如何處理的。

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給不符合條件人的辦證,行為如何定性?

(圖片來源於網絡,圖文無關)

公職人員違規發放證件,收受賄賂,很明顯,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涉嫌的是【受賄罪】,不能從表象上看錯誤地認為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上述案件中,此人每本收取他人1000元或2000元的辦證費)

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利用管理中的漏洞或薄弱環節,萌生出來的“生財之道”,帶來的只能是惡果和後悔。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辦事效率和社會公信力,而且也可以防止少數公職人員藉機斂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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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給不符合條件人的辦證,行為如何定性?

(本文圖片來源於網絡,若侵聯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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