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如遇這三種情況,即使被政務處分後也可以要求改變

大家知道,新的政務處分法已經開始實施,新的政務處分法整合了以前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重點解決了以前政紀不適用,黨籍管不了等問題,實現了行使公權力人員的全覆蓋,實現了紀律和法律的銜接。因此和以前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比,變化是非常大的。加之實施的時間還不長,所以導致大家對它的理解還不深刻,甚至還存在很多誤區和盲區。比如說,如果公職人員遇到這三種情況,即使已經被處分也可以申請變更,可能就有很多人員不瞭解,不信,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職人員:如遇這三種情況,即使被政務處分後也可以要求改變

第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這條大家可能會覺得奇怪,怎麼會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呢?處分時不都是比照法律法規進行的嗎?其實,現實中還真的有很大的可能,而且這種可能性並不小。大家知道,現在對於公職人員的規定非常多,既包括有關的紀律規定,也包括有關的法律規定,各種規定打架的現象也時常有的。有時候針對一些相似的行為,往往難以進行性質的認定,而不同性質的認定在處分檔次的確定上可能就會不一致。

比如說同樣是用公款來發放津補貼,就有可能認定為兩種不同的行為。如果用公款來發放一定的津補貼,而且數量也比較小,發放的人比較多,那他可能就是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性質要輕很多,量紀也要輕得多。如果是金額很大,只是打著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名義只發放部給分人,那他應該就是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這個可能相對來說,違法行為就要重一些,量紀肯定要重很多。如果在處分的過程中發現適用法律規定錯誤,是可以申請變更的。


公職人員:如遇這三種情況,即使被政務處分後也可以要求改變

第二,違法情節認定錯誤。

違法情節認定錯誤,這個比較好理解。所謂的情節,其實就是指它的情節究竟是一般違法,還是屬於情節較重的違法,還是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還有在他情節的認定上,究竟有沒有從輕減輕的行為,有沒有從重加重、自首、坦白等行為。比如說在被查辦的過程中,有主動坦白檢舉等行為,在量紀的時候是必須要有從輕和減輕的。反之,如果有對抗組織審查、大家報復等行為的,量紀時肯定要從重或加重。如果有上述這樣一些情節,在定性處理的時候沒有進行考慮,那就是情節認定不對,可以申請進行變更。

公職人員:如遇這三種情況,即使被政務處分後也可以要求改變

第三,政務處分不當。

所謂政務處分不但就是指在給予處分的過程中有畸輕畸重的行為。說直白點,就是有過輕或者過重的情況,比如說該給他警告處分,結果給成了記過處分。該給他降職的處理只給他警告處分,這些都是屬於政務處分不當。在給予公職人員處分中,並不是想給他什麼處分就給他什麼處分,而是比照條規進行,如果你要給他減輕處分,那一定要有減輕的情節才可以減輕處分,否則是不行的,自由裁量權也不是隨便行使的。

綜上,如果在政務處分中遇到這三種情況,可以申請處分變更。但要提醒大家的是,這是針對組織和個人雙方的事,如果是有關組織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某個案件的某個當事人出現上述情況,可以申請要求變更,可能變輕,也可能變重。當然,對個人而言,肯定是發現過重了才申請變更。關於這個內容,大家還有什麼要說的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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