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侵權,民法典如何定分止爭?

遭遇高空拋物,如何討要說法?好意同乘發生事故,司機是否需要擔責?買了缺陷汽車,召回費用誰“埋單”?

翻開民法典,從社會交往到經濟活動,從交通事故到醫療糾紛,從現實損害到網絡侵權,這些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能找到答案。

遭遇侵權,民法典如何定分止爭?

遭遇高空拋物,

如何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案例】今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涉高空拋物、墜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為珠海某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職責,外牆瓷磚脫落砸傷路人致死,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89萬餘元。

【說法】如今城市高樓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近年來,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

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通常情況下比較難確定侵權行為人。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說,法條中專門規定,如果不能證明你不是侵權行為人,那麼此時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賦予了其追償權,如果在賠償受害人之後,能夠確認真正侵權人時,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權行為人追償。

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靜認為,破解高空拋物問題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徹底根除這一社會弊病應當從道德、法律和技術等層面綜合施治。在法律層面,要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民事追責和刑事處罰。在技術層面,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高空拋物墜物的監控和防範,特別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要充分履職。

好意幫忙載人,

出事故了也要擔責?

【案例】黃先生下班經常免費搭載住在同一小區的王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傷。王女士將黃先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30餘萬元。黃先生大呼冤枉,做好事還得承擔責任,心中憤憤不平。

【說法】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駕駛人在未收取乘車人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允許乘車人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和綠色出行理念,應受到鼓勵和支持。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公平原則,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了明確。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說:“無償搭乘車輛,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遇到確實需要幫助的人,明明可以讓他人搭乘自己的車,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拒絕他人搭乘。民法典增設‘好意同乘’條款,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則。”

高子程認為,民法典明確了無償駕駛人僅是在輕過失時可以減輕責任,重大過失情況下仍要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法律保護同乘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在保護受害人權益和鼓勵善良間尋求平衡的價值取向。

買到缺陷產品,

召回費用誰來“埋單”?

【案例】5月28日,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湖北一家食品公司生產的鴨脖、鳳爪等產品,因為菌落總數超標被要求下架、召回。

【說法】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認為,對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作出規定,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健全市場經濟制度,尤其是在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藥品領域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必要舉措。

在汽車消費市場上,“問題車”維權經常需要專業檢測,由此產生檢測費,召回期間還將發生一系列的運輸費、交通費,成為橫在消費者維權路上的“攔路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將為消費者撐腰。

“缺陷汽車召回事件高發,現實中經常碰到消費者對汽車召回期間發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提出主張的案例。”韓德雲說,明確問題產品召回“埋單人”,將有效倒逼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


文章來源 | 新華視點、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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