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音樂著作權:“KTV下架6000多首歌曲”背後的授權困局

2018年年末多條“6000多首歌曲從KTV下架”的新聞引爆了吃瓜群眾的眼球,並迅速登頂熱搜。想要摸透這個“瓜”,光憑新聞報道的隻言片語難窺全豹。還是先從法律本身入手,做一個梳理,再來“切瓜”。

漫談音樂著作權:“KTV下架6000多首歌曲”背後的授權困局

音樂版權的權利義務關係

1、 著作權人與表演者

作者與表演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音樂版權領域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關係了,因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作品的價值在於傳播,尤其是音樂作品,而表演者對音樂作品的演繹則是其傳播的基礎。作者與表演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在於,除特殊情況外,表演者表演音樂作品,應當經過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還是以《醜八怪》這首歌為例,詞曲作者是李榮浩和甘世佳,薛之謙作為這首歌的表演者的前提在於獲得了李榮浩和甘世佳的許可,並向他們支付了報酬。

2、 著作權人與錄音製作者

前一篇文章說過,錄音製作者作為鄰接權人對錄音製品享有鄰接權,而其享有鄰接權的前提在於合法取得了錄製的權利。著作權人與錄音製作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錄音製作者製作錄音,應當經過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二是錄音法定許可,即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但是關於錄音的法定許可很容易產生誤解,該法定許可的條件被明確限定為使用“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錄音製作者經音樂權利人許可,可以自行錄製並複製、發行該音像製品,但錄音製作者許可的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錄有其作品的錄音製品,還應經過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在著名的“廣播體操著作權案”( (2012)西民初字第14070號)中,法院認為,“使用他人已合法錄製的音樂作品,不能是將他人已經錄製好的錄音製品直接複製到自己的錄製品上,而只能是使用該樂曲,由表演者重新演奏,重新制作錄音製品,否則構成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權利的侵犯。本案中,被控侵權DVD中使用的伴奏音樂就是國家體育總局製作的錄音製品,並不是重新演奏、錄製的,故不符合法定許可的規定。綜上,被控侵權DVD 使用第九套廣播體操的伴奏音樂,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構成對音樂作品著作權和伴奏音樂錄音製作者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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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權人與廣播組織者

廣播組織者主要包括電視臺和廣播電臺,著作權人與廣播組織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樣存在兩個層次,一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二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這也是一項法定許可,但這項法定許可不能對抗電影、類電作品和錄像製品。

4、 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

所謂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信息或者為獲取網絡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務的機構,與音樂產業相關的就是各類在線音樂平臺,如QQ音樂、酷狗、網易雲音樂等。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音樂作品,應當經過音樂著作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除以上所述法律關係之外,還存在表演者與錄音製作者、表演者與廣播組織者、表演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錄音製作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廣播組織者與其他權利主體等法律關係,它們之間基本上就表演、錄音製品、廣播信號等權利客體,存在一種許可與被許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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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在著作權的許可方式中,存在一種集中許可,這就涉及到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而這個制度催生了前面說的那個“瓜”的誕生。先看看這個瓜長啥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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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對發佈這個公告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並不瞭解。音樂著作權相關權利人以及其他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何其複雜,通過前文以及本系列前一篇文章的描述可見一斑。這其中最為根本的法律關係就是許可與被許可的關係。然而從現實的角度上來說,權利人不可能知曉到底有多少人在使用他的作品或製品,也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會通知權利人去獲取他們的授權,事實上使用者在不知道權利人信息的情況下也無法主動聯繫到權利人,這種情況下,版權許可的交易成本巨大,在此情形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運而生。1847年發生了一件促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誕生的事件,法國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劇《卡門》的作者)在一家咖啡廳裡喝咖啡時,發現該咖啡廳正在免費演奏他的作品,於是到法院起訴咖啡廳,要求咖啡廳賠償使用費,法院判決比才勝訴,咖啡廳支付比才音樂使用費。接下來,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樂家的倡導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組織,這就是現在的法國音樂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協會(SACEM),隨後世界各地音樂集體管理組織相繼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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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要有兩家,一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稱“音著協”),二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稱“音集協”)。音著協成立於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成立於2008年,是我國唯一音像集體管理組織。簡而言之,音著協代表的是音樂作品詞曲著作的利益,而音集協代表的是音像錄製者的利益。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智能包括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簡單說來就是代替權利人與使用人簽訂許可合同並向其收費,然後將收取的許可費支付給權利人。音著協主要針對音樂作品的表演、放映、網絡傳播、複製等使用行為進行管理收費,而音集協主要針對音像製品的複製、發行、網絡傳播等使用行為進行管理收費。從成立的目的和意義角度上來說,音著協和音集協是代表權利人利益的,有利於規範音樂版權產業的授權許可使用,但是眾多權利人、使用人對兩協會的運作卻並不買賬,兩協會也經常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6000多首歌曲從KTV下架”的輿論便是音集協的一紙公告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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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過頭來仔細解讀一下這個“KTV歌曲刪除公告”的內容。1、誰發佈的這個公告:音集協;2、公告的對象是誰:VOD生產廠商和KTV經營者;3、刪除的是什麼:未獲授權的6000多首歌曲;4、這6000多首歌曲是特定音像版本麼:是特定版權;5、這6000多首歌的權利人是音集協的會員麼:不是。6、這6000多多首歌曲熱門麼:部分很熱門;7、音集協有這6000首歌的其他音像版本的授權麼:有。所以這個公告簡單說來,意思就是,這6000多首特定版本的歌曲沒加入音集協,按理說不歸音集協管,但你們沒授權就拿來用,按照法律規定,你們有侵權的風險,為了你們好,不被權利人告,你們要趕緊下架這些歌曲,使用音集協的正版音像,同時沒加入音集協的權利人趕緊加入,共同繁榮。很明顯,這個公告既不是權利通知函,也不是行政命令,而只是一份倡議書,並沒有實際的執行力。而從職權範圍來看,音集協只能對會員作品進行集體管理,因此音集協此次對於非會員音像作品的管理恐有越權之嫌。另外,作為我國唯一的音像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的此番公告相當於限制KTV經營者和VOD供應商與未加入音集協的著作權人交易,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嫌也值得考慮。

除此之外,權利人和使用人對音集協不滿的原因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曲庫不透明。音集協未公佈自己曲庫,與使用人簽署協議時也未向其披露曲庫,使用人交了錢卻不知道自己那些歌能用,那些歌不能用。二是收費標準不透明。針對KTV,音集協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按每個終端每天固定標準收取,8-11元/天/終端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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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收費標準是如何得出的,其合理性、合法性依據是什麼,以及按照這個標準繳費後使用人獲得的權利範圍到底有多大,免除侵權風險的可能性有多高,使用人都無從得知。這樣的使用費收取標準並不能真實反映每部作品或製品的實際使用情況,有知情人士透露,按次精準計費的技術早已成熟,但由於目前讓KTV經營者都接入系統接受監控仍面臨現實的阻力。另外,光憑音集協早期幾十號人的規模,顯然無法應對全國如此龐大的音像市場管理,於是音集協很早開始便與第三方公司天合文化集團達成合作,委託其代為收取版權費,但幾乎就在下架公告發出的同時,音集協發出聲明單方面終止與天合文化集團的合作,稱其嚴重違規違約,拖延結算、不開發票、收費信息不透明、逃避音集協監督、通過隱蔽方式變向分流版權費等。三是分配方式不公平、不透明。根據音集協2016年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公告顯示的內容顯示,2016年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25%要交給天合文化作為渠道服務費,19%是待處理費用(原卡拉OK運營服務費),這筆費用到底用在哪裡並不清楚,4%是音集協的實際管理費用,也就是說54%的收入會分配給權利人。但這54%中的40%還要交給音著協來分配,60%由音集協分配,也就是說在音集協一年的使用費收入中,只有32.4%是由音集協直接分配給權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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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種種原因,作為我國唯一音像集體管理組織的音集協陷入了信任危機。而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音著協也同樣遭受著這樣的信任危機,曾有媒體報道音著協存在收支不透明、非法授權、低價授權、違規收費等情形。

總而言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音樂著作權管理以及維護著作權人利益而言有重要意義,也有其存在必要性,但目前不論是音著協還是音集協,都沒有做到讓權利人放心當“甩手掌櫃”的程度,與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比在運營細節上也存在不小的差距。正因如此,音著協或音集協的作用遠遠未得到充分發揮,據網絡資料顯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接連拿下華納、索尼、環球的獨家音樂版權,其版權曲庫佔到了中國總曲庫的90%。也就是說,以騰訊音樂為代表的音樂市場主體部分取代了音著協的社會職能,成為實際意義上的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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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一種移植的產物,是行政推動和行政許可的結果,而不是權利人的自發組織,這些制度沒有經過國內市場的充分檢驗,地位的唯一性和專有性使其內在張力不足。

集中許可尚且有名無實,在爭議中傴僂前行,單獨授權更是面臨千險萬難,汪峰曾在某演講中透露他做了20年音樂,版稅收入僅有60萬,以他的名氣與身價而言尚且如此,可見目前音樂版權許可領域的困頓。目前的音樂產業面臨著數字音樂的巨大沖擊,各大數字音樂產業巨頭入局或許將重新洗牌整個音樂產業鏈,隨之而來的公共許可模式或許也將成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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