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女子因阻碍交警执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不允许任何人挑战


辱骂挑衅警察、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就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然鹅~

有人就是要搞事情‍

洛阳一女子因阻碍交警执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4月28日17时25分许,洛宁交警大队民警在我市洛宁县涧口乡新安虎线巡逻期间,发现一辆白色轿车突然掉头停在路边,一男子从驾驶室行色匆匆的下车,疑似正在学车。

民警遂上前询问,发现车辆驾驶室内还有一女子。在询问期间,该女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未携带任何证件,并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态度恶劣,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洛阳一女子因阻碍交警执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目前,当事人刘某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课堂

第一: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第二: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第五:警威不可辱,警权不可欺!

绝对不容许有人侮辱践踏警察的尊严,也不会眼睁睁看着有人诋毁辱骂我们的战友,无论是街上公然侮辱还是躲在屏幕背后敲键盘,辱警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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