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一女子因阻礙交警執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

不允許任何人挑戰


辱罵挑釁警察、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看似是對民警個人的侵害,實際上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而挑戰法律、對抗執法權威的結果,就是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然鵝~

有人就是要搞事情‍

洛陽一女子因阻礙交警執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4月28日17時25分許,洛寧交警大隊民警在我市洛寧縣澗口鄉新安虎線巡邏期間,發現一輛白色轎車突然掉頭停在路邊,一男子從駕駛室行色匆匆的下車,疑似正在學車。

民警遂上前詢問,發現車輛駕駛室內還有一女子。在詢問期間,該女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且未攜帶任何證件,並對執勤民警進行辱罵、態度惡劣,嚴重阻礙民警執行職務。

洛陽一女子因阻礙交警執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目前,當事人劉某霞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處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普法課堂

第一: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第二: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

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第五:警威不可辱,警權不可欺!

絕對不容許有人侮辱踐踏警察的尊嚴,也不會眼睜睜看著有人詆譭辱罵我們的戰友,無論是街上公然侮辱還是躲在屏幕背後敲鍵盤,辱警必將受到正義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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