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住自已買的房子嗎?為什麼感覺好像是住著物業公司的房子一樣

物業管理的理念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60年代的英國,而我們國內原來的物業管理,政府對物業公司的要求,就是把原來各部門對住宅區的管理工作統統包下來,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政府只給籌辦資金的貸款,同時允許公司依據物價部門的標準直接向業主收錢,這就造成了物業管理只是政府與物業公司的關係,沒業主什麼事,業主只是按政府定價付款,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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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的吃瓜

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物業公司

1981年3月,深圳市第一家房地產修理,深圳物業管理公司(現在叫深房集團)成立,雖然成立了真正的物業公司,但是因為之前幾十年的慣性管理,所有人都認為業主應該是被管理、被服務、被收費的對象,並未被真正當作小區主人。

這種想法根深蒂固,一直延續至今,而同時業主們也一直認為收的物業費是給物業公司的,而不會認為這是全體業主的錢,又因為物業公司是管理方,反而有了一種高人一等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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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業主的主要矛盾

  • 物業服務難點

因為各物業公司高低有別,服務效果和人群也都不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指導到底算是服務好,還是不好,基本都是靠感覺。這導致大家立場不同,看法不同,感受不同,對服務好壞的標準,也一樣不同。大部分業主不願意交物業費,都是因為認為物業公司服務得不好。

  • 停車位問題

不少開發商賣房的時候,對外宣傳都是停車位“可租可售”,以此吸引買房者,等業主入住之後,就變成了“只售不租”,不買就不能停車。而根據《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而關於銷售方面的,目前還沒有出臺有關車位銷售的相關規定。

  • 開發商房屋質量引起的維護問題

有些開發商在建房子的時候,為了趕工和節省成本偷工減料,業主買下來後住了一段時間開始出現各種質量問題,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對於這種問題能拖就拖,怠於履行維修義務,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雖然現在的物業公司在形式上都已經與房產開發商脫鉤,但很多物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仍然是房地產開發商,或房產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東,驗收走過場,問題拖過維保期,明裡暗裡維護開發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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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停車位和房屋質量,在購買及簽約時做好明確好合法內容及驗收標準,還是可以解決大部份問題的,但是關於服務問題是最難處理的也是最難解決的,政府職能在物業管理中不斷被弱化,如有了物業警察就不進社區了,小區的治安交給了沒什麼用的小區保安,有的地方連水電煤氣費都要幫水電煤氣公司代收,並配置相應的技工師傅,不合理的佔用了業主公共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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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鈴還需繫鈴人,解決物業和業主的矛盾,還是需要政府部門來牽頭,通過加強監管、完善立法、陽光賬務,事務統籌來推進物業改革,讓物業管理公司成為真正的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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