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官員與侵犯隱私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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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風險加大 專家分析

監督官員與侵犯隱私的邊界

●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責任,常見的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以及敲詐勒索罪

● 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與履職有關的個人信息應當公開,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事項,但這並不是說他們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是誰都可以跟蹤監視他們的行蹤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如何把握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邊界,仍然值得探討。

早在2013年,上海發生“法官嫖娼案”,陳雪明、趙明華等5名法官落馬。涉案視頻是經上海某公司負責人倪某偷拍後發到網上的,但事後倪某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

此後,隨著國家對隱私保護的力度加大,以偷拍方式舉報官員的法律風險逐步增加。從江西某男子在縣長家對面偷拍縣長過節收禮視頻,到湖南商人偷拍法官聚賭、通姦等,相關偷拍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責任,常見的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以及敲詐勒索罪。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分析,對於偷拍官員後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全社會已經形成嚴厲打擊的共識;對於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官員的行為,法學界認為還需明確哪些情形屬於“嚴重後果”;而對於偷拍官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坊間和法學界出現了明顯的分歧,一方認為舉報屬於行使公民的監督權,另一方則認為侵犯了官員的個人隱私。

偷拍偷錄受到制裁 監督理應合法合理

一般情況下,涉及官員違規違法的行為,或發生在私密空間,或發生在親密人之間。要獲得有力的檢舉材料,不得不進行大量跟蹤、蒐集、篩選。因此,這背後就有了一個悖論:沒有有力的材料,紀檢部門多半不會立案;而有力的材料的取得,往往需要舉報人跨過界限。

2013年8月2日,倪某在網上爆料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體嫖妓”。倪某對媒體表示,在收集相關證據的過程中,使用了一些器材,比如IPAD、智能手機等,甚至包括秘拍器材。

隨後,趙明華、陳雪明、倪政文、郭祥華等人落馬。

此事曝光後,網民對倪某拍手稱讚。由於倪某事後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不少人開始效仿。

北京律師肖東平認為,腐敗行為大多暗地進行,舉報腐敗勢必要在某種程度上侵犯公民隱私。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隱私權的限制,仍停留在理論上,還沒有落實到法律明文中。倪某偷拍法官嫖娼未被追責,源於案發時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我國刑法中,原本沒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也就是說,針對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而引發上海“法官嫖娼案”的倪某,並不在上述犯罪主體之列。

2015年11月,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強公民信息保護的立法趨勢:犯罪主體身份不限,信息獲取方式不限,最高刑提至7年。公民監督中的調查取證,有了禁區和風險。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計算規則等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問題。

隨後,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黃岩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文撞到了槍口上。2017年7月7日,時任黃岩公安分局副局長周祥輝報案稱,自己的私家車保險槓底部被人安裝了GPS定位跟蹤器。

警方展開調查,發現定位器的買家是池文。池文很快承認,他剛剛向黃巖區紀委進行了舉報,並寄送了周祥輝涉嫌違紀的線索,即2017年3月至7月,他拍攝到的周祥輝在一地下車庫內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多段視頻影像。

最終,法院以池文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與此同時,池文舉報的對象周祥輝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不管結果怎樣,偷拍偷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為舉報周祥輝有功,就不追究了,一碼歸一碼”。

官員身份二重屬性 監督邊界務必釐清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法律不會支持和容忍。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生活是否完全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存在一定爭議。

武漢律師陳勇認為,官員個人時間幹個人的事當然是私生活,別人偷拍是犯法,這個沒有爭議,可個人時間幹公家的事,或者辦一些違背職務行為、有損於公共利益的事,就有了公共屬性,就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是個人的事,這樣的行為自然也該歸入被監督舉報的範圍。

在偷拍引發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中,以湖南商人吳正戈涉罪最為典型,引發坊間和法律界廣泛熱議,其辯護律師稱之為“中國因偷拍違法違紀官員進行實名舉報被定罪的第一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吳正戈聘請某信息諮詢公司,購買跟蹤定位、秘拍、錄像等器材,在益陽、長沙、廣州等地,先後對多名法官進行跟蹤定位和秘密拍攝。

吳正戈偷拍的法官中,有公開聚賭的,有開私人會所的,有私下受賄的,有公款旅遊的,有與律師勾兌的,都有圖片、視頻為證。

吳正戈將偷拍的視頻提供給紀委或上級主管部門後,時任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副局長吳勝鈞,時任赫山區法院院長謝德清、副院長王茂華、執行庭長曹德欽等多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部分人員被判刑。

2016年6月,吳正戈等人被當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之一就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經過異地審理,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正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吳正戈上訴後,很快被二審法院駁回。

由於案件在全國影響很大,常德市中級法院在終審宣判後,召開了一場新聞發佈會。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龍超兵介紹說,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有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獲取以上信息500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龍超兵說,吳正戈在長達一年五個月的時間裡,僱請私人偵探對辦案法院的多名法官及其親屬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及其親友實施定位、跟蹤、偷拍,非法獲取公民行蹤軌跡和財產信息807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住址信息32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吳正戈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且情節特別嚴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認為,由於官員身份的特殊性,其履職情況應當受到公民的監督,這就產生了公民的監督權、知情權與官員個人的隱私權之間的對立問題。有的官員打著別人無權干涉個人生活的幌子,行的卻是貪腐、損害國家利益的事實,但偷拍者也須分清哪些是屬於個人信息洩露的範疇,哪些屬於為舉報官員失職收集證據的範疇,這不僅有助於規範舉報行為,還可以避免觸碰法律的高壓線。

偷拍官員風險加大

三大罪名不可小覷

憲法規定,公民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但不論是哪種監督權,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

法律還規定,對刑事犯罪的偵查權由法定機關行使。任何單位、個人和其他國家機關都不得開展偵查活動。偵查機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也要經過嚴格的審批,依法進行。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為,只顧目的、不擇手段的跟蹤偷拍式監督,行為的過程、尺度、涉及人員的範圍、獲得的證據如何運用等完全由跟蹤者一個人來把握,這其中存在的各類侵權風險、道德風險毋庸置疑。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責任,除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外,另一個常見的罪名就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運書介紹,1979年的刑法中,並沒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1997年刑法增設了本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張運書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屬結果犯,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什麼樣的程度才構成“情節嚴重”,我國法律並沒有給出十分明確的標準和界限,加大了實踐中的執法難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此前,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對時任麻陽苗族自治縣縣委書記胡佳武辦公室被竊聽竊照一案一審宣判,李熠、楊凡、劉陽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時任麻陽苗族自治縣委員會督查室幹部李熠、時任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幹部楊凡、時任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綠溪口派出所所長劉陽3人,購買偷拍設備、偷配鑰匙並將竊聽、竊照器材安裝在胡佳武的辦公室內,對胡佳武持續竊聽、竊照。隨後,3人將部分視頻資料經剪輯後存放於MP4內,要挾胡佳武並提出個人政治待遇要求。胡佳武報案後,李熠、楊凡、劉陽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熠、楊凡、劉陽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嚴重干擾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三名被告人不服判決,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被裁定駁回上訴。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得知,這些年在官員身上“打主意”的極端案例並不少。在官員的私家車中裝上定位儀,然後尾隨跟拍,再利用拍攝到的官員“違法違紀”照片或者視頻,對官員實施要挾,敲詐錢財……

有網民認為,“官員無隱私”,他們本來屬於公民監督的對象,就算侵犯了他們的一點個人信息,也不必“小題大做”,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胡功群看來,官員身份具有二重屬性,作為公權力的掌握者,他們的公務活動,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理應受到公民的依法監督,沒有“隱私地帶”。但是,作為普通公民,官員的私人領域,如關涉正常的生活隱私信息,不能被肆意侵犯。監督不是監視,任何人不得以監督為藉口而恣意妄為。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與履職有關的個人信息應當公開,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事項,但這並不是說他們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是誰都可以跟蹤監視他們的行蹤。(記者 王 陽 見習記者 白楚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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