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員幹部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如何定性?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是法律對普通公民的家風建設提出的倡導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法律關係中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行為人違反相關義務,構成相對人請求權的基礎,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例如,公民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民法典所禁止(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重婚者婚姻無效(民法典第1051條),且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是人民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79條)。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091條)。此外,重婚的,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的,成立重婚罪。再如,行為人違反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第1059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
由於紀嚴於法的要求,規範黨員幹部行為的法律法規對黨員幹部提出了比法律對公民更高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從正向角度倡導黨員幹部應培養高尚道德情操,樹立優良家風,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另一方面,《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將黨員幹部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認定為違紀違法行為,應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因此,黨員幹部違反民法典第1042條、第1043條的行為,例如,重婚、與他人同居、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不僅構成民事違法,承擔民事責任,還因違反《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應被追究黨紀責任、政務責任。其一,有配偶的黨員幹部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的行為違反了《黨紀處分條例》第135條關於“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定,違反黨的生活紀律,應受到相應黨紀處分。同時,根據《政務處分法》第40條關於“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規定,應受到相應政務處分。其二,對於黨員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或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則分別違反《黨紀處分條例》第136條、第138條,構成違反黨的生活紀律,應受到黨紀處分。其三,黨員幹部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違反了《政務處分法》第40條,根據情節輕重,應受到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
對黨員幹部“假結婚”、“假離婚”行為如何定性?
實踐中,存在黨員幹部為在拆遷中獲得更高補償等不法目的與他人“假結婚”,為獲得優惠放貸利率等目的與他人“假離婚”。如何認定黨員幹部為不法目的實施的“假結婚”“假離婚”的性質,應分情況討論。
一種情形是,“假結婚”或“假離婚”是行為人與相對人通過偽造證件的方式實現的。在這種情形下,“假結婚”或“假離婚”這種手段本身就涉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若這種情形下的“假結婚”或“假離婚”是實施另一種犯罪的方式,則案件系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若兩罪量刑幅度相同,則應以目的行為(主行為)定罪處罰。
另一種情形是,“假結婚”或“假離婚”是行為人與相對人通過履行正常的結婚或離婚手續實現的。這種情形下的“假結婚”或“假離婚”可以以民事法律行為屬於“行為人與相對人虛假的意思表示”“違背公序良俗”或“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認定婚姻關係無效(民法典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黨員幹部實施的這種“假結婚”或“假離婚”,不僅違反民法典要求,還因違反《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中有關“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規定,應被追究黨紀責任、政務責任。若這種情形下的“假結婚”或“假離婚”是為了實現貪汙、套取國家資金、騙取國家貸款等非法目的,構成犯罪的,應按犯罪處置,並根據紀法銜接條款,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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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民法典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紀委常委會的要求,專題闡釋了民法典和紀檢監察工作有著怎樣的聯繫,民法典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在辦理“民刑紀交叉”案件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採用哪些辦理模式等問題。文末附第四十五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及草案說明。本書緊扣紀檢監察干部如何來學、怎樣來用民法典,以及在執紀執法工作中應該注意什麼、加強什麼、改進什麼、防範什麼等紀檢監察干部十分關注的問題,是一部很有參考意義的輔導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