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到期後想拒絕繳納物業費?讓律師回答你

今天小編給大家來說說關於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實際案例。

案情介紹

西安高新某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10年7月7日訴至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訴稱,其與單某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建立了物業管理服務關係,一直對單某所在大廈某某廣場進行物業管理服務,西安高新某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而單某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管理及相關各項費用。故訴至法院,單某辯稱,其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該小區業委會並未與西安高新某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續簽物業管理合同,因此單某拒交物業費。

法院判決

西安高新某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單某之間依事實管理行為而形成的物業管理合同關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繫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判決如下:一、被告單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高新某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欠款38158.02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上述案例是社區中經常發生的典型案例。物業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合同到期後想拒絕繳納物業費?讓律師回答你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可知,若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沒有明確表示是否與原物業公司繼續簽訂合同,亦未明確要求原物業公司退出,而物業公司仍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本案因被告及小區業主並未明確反對原告繼續提供物業服務,且對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持接受態度。雙方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已形成事實合同關係,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相應的物業費。

合同的實際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雙方以自己的實際行為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的。本案該物業在合同期滿後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單某居住使用位小區內的房屋,接受了該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系客觀事實。因此,單某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後,未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仍接受物業公司管理和服務的,雙方成立事實物業合同關係。

在認定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成立的基礎上,考慮到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服務品質並未發生變化,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業主應繼續按照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為宜。

本案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新合同尚未簽訂,在雙方未協商收費標準的情況下,業主應按原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此,業主對於物業服務公司的事實管理行為應當依法繳納物業費,物業費的繳納標準在未有新合同產生時按照原約定的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費,就像生活中去髮廊洗頭一樣,洗完頭,不可能因為人家洗得不舒服,而不給錢吧?所以,物業服務水平的高低跟物業服務費是成正比的!既然服務了,那就給相應的服務費用,以各種奇葩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是可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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