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子女抚养费没有权利去探望子女呢?

案情简介:刘某与苗某婚后于2010年2月22日生育一女苗某某。2012年4月24日,刘某与苗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苗某某随苗某共同生活,且该协议未对探望权进行约定。离婚后刘某自己坚决不抚养小孩,也不给付抚养费。因此,苗某非常生气,刘某及其父母每次想探望苗某某时均受到苗某及其父母的多番阻挠,也拒绝收取刘某买给孩子的东西。

不给子女抚养费没有权利去探望子女呢?


那么苗某及其父母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苗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已对苗某某的抚养和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真实有效的,现苗某认为刘某不给付抚养费故其无权探望苗某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或母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呢?

法慈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比如,父母一方吸毒、家暴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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