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利、义务及其他——从“方方日记”说起

自由、权利、义务及其他——从“方方日记”说起

关于方方和她的武汉日记,网络上各种声音,支持的反对的嘲讽的无视的,现在差不多偃旗息鼓,本来不想趟这混水,身边有一些朋友是其坚定的支持者,说多了伤感情。这里不再提具体的观点和看法,只是想说说这一现象所带来的一些思考,纯理论,有点枯燥,阅读需谨慎。那么,让我们开始吧。

自由、权利、义务及其他——从“方方日记”说起

方方写日记引发争议,与去年某马赛克篮球队总经理言论掀起风波,实质而言,大同小异。大家很自然会想到“言论自由”,当时我也就此写过一篇文章,简单地论述过,继续套用一下。

所谓“言论自由”,即每个人都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当“言论自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个人或公共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必须同时满足“成比例”和“符合法律程序”两个条件。

三句话,阐述了“言论自由”的概念、边界以及限制的条件。第一句话不言自明。第二句话明确了其边界——不能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第三句话要解释一下:“成比例”即言论造成的侵犯和对这一言论的限制要成比例,如言论诽谤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但不能无限上升,禁言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法律程序”即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是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红头文件,限制必须有法可依。

“言论自由”毫无疑问是一种权利,权利从何而来?有人引用独立宣言最著名的段落: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很明显,“自由”是天赋人权,“言论自由”是自由权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如此。似乎很有道理,但从生物科学的角度,除了生命权毋庸置疑,平等、自由以及追求幸福都是人为的观念,只存在于人类的想象之中。用《人类简史》中的话说,只有生命和追求快感才是人类的特性,而这种特性同样是可变的。所以,所谓的“天赋人权”不过是人们想象构建的秩序而已,跟信上帝没什么区别,信则有,不信则无。

回到问题,权利从何而来?既然都是人为的观念,自然是从观念而来。但我们仍然需要逻辑自洽的解释。权利是从义务而来。这就带来第二个问题:权利与义务哪个在先?

有人说,权利与义务互为依存,没有谁先谁后。这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废话,只有分清先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其本质。

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以生命权为例,幼儿出生,生命权毋庸置疑,父母的抚养是义务,显然,幼儿生命的权利需要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

同样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整个社会履行“不能侵犯合法权益”义务为前提,限制“言论自由”满足的两个条件同样是一种义务,即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履行义务,自由毫无边界,所谓的自由根本无法实现,人人都只要自由,那就没有自由。

哈耶克说过: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体拥有选择的机会和压力,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后果就是一种义务。“言论自由”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你可以说,但同时必须承担说的后果。当然这个后果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扯回方方的武汉日记,这当然是言论自由,但其他人对方方日记的评判,也是一种言论自由,并没有高下之分。嘲笑谩骂让人不舒服,但这是相互的,毕竟,像我这样的年轻人,也戴上了“极左粉红”、“文哥余孽”、“法西斯”、“活在新闻联播的战狼”等诸多帽子。很正常,话说出来,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我没什么所谓,虽然我只是表达不屑而已。有些人觉得很有所谓,所以帽子继续发,我们继续接着。

说到自由,不得不提到“自由主义”。国内有些人言必称“自由主义”,在他们看来,方方扛起了中国“自由主义”的大旗,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但我觉得,他们从来都没有真正理解“自由主义”,李敖说过,自由主义没有那么复杂,就两点,反求诸己和反求诸宪法

反求诸己,很好理解,自由主义首先是内心的自由。李敖当年的演讲举了小和尚背妇人过河的例子,小和尚背妇人过河,过河后很久,身边的和尚忍不住问小和尚,男女授受不亲,小和尚是否破戒,小和尚直言,妇人在河边我已放下,阁下内心的妇人一直还在。内心不能得到解放,谈何自由主义?

至于反求诸宪法,更好理解。自由主义不是空中楼阁,它是脚踏实地实实在在,不是空谈理念而是需要现实中践行。如何践行?依法而行。法从何来?国之宪法,根本之法。

几点感想,与诸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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