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孩子房產條款是否可以單獨撤銷?

離婚協議中贈與孩子房產條款是否可以單獨撤銷?

先看一個案例:

2009年趙某和錢某協議離婚,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趙某名下的房產約定贈與給婚生女,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辦理完離婚證一年後,趙某反悔了,遂將女兒作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完全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而其中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也屬於婚姻法調整的範圍。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撤銷該離婚協議中的贈予。

離婚協議中贈與孩子房產條款是否可以單獨撤銷?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財產分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應適用合同法分則中有關贈予合同的規定。由於該贈與是無償贈與,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而本案中,房屋未實際辦理過戶手續,故趙某可單獨撤銷該房屋贈予。

離婚協議中贈與孩子房產條款是否可以單獨撤銷?

天和大狀認同第一個觀點。理由如下:

一 夫妻離婚協議中涉及的將房屋贈與給子女的條款有別於一般的贈與協議

一般的房產贈與協議在房產為過戶之前可以反悔,然而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條款往往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過程中相互博弈的結果。欲求離婚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相應的讓步,比如將共同房屋不予分割,贈與給婚生子。這樣的贈與其實是存在一定的對等條件的,即一方放棄為了讓孩子(往往是由其直接撫養)獲得更多利益,從而放棄了婚姻權利,答應離婚,因此這樣的贈與存在一定的對價。如果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那必然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受損;因此,婚姻一旦解除,沒法再有救濟手段;

二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涉及到了一定的道德義務,屬於例外情況;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贈與房產過戶之前贈與房可以任意撤銷贈與,除非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公共利益或者道德義務。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就牽涉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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