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減20項證明,居委會能否迴歸自治本色

削減20項證明,居委會能否迴歸自治本色


27日,民政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指導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意見明確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條件,要求各地區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列出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等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4月28日北京日報)

這一指導意見,既被認為是我國國家層面第一個關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也被認為是第一個對居民反映強烈的“社區萬能章”進行專項整治的政策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指導意見在這個時間點出臺也有很強針對性。

自五年前證明“我媽是我媽”引發關注以來,從上到下對奇葩證明進行了全面持續治理,包括社區居委會在內的基層組織,在出具各類證明方面的負擔有所減輕。以北京為例,過去居委會日常開具的各類證明曾高達240餘種,2016年清理後居委會只開15種證明。

但不是每個地方都能為社區居委會切實減負。比如去年《半月談》記者走訪多個城市社區瞭解到,一些社區工作負擔沉重,特別是上級甩下來幹不完的任務和死灰復燃的奇葩證明,讓社區幹部心力交瘁。他們反映自己“幹最重的活、拿最少的錢、遇最奇葩的事”。

這說明奇葩證明在某些城市社區有死灰復燃之勢。而今年1月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又進一步加重社區居委會負擔。因為不少務工者返崗前,有關方面需要出行證明、健康證明等,居委會也成為出具這類證明的一環,既增加了務工者煩惱,也增加了居委會負擔。

從指導意見表述來看,要徹底解決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過多過濫的問題,以切實為這兩類基層組織減負。既明確依法確定這類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又明確不應由這類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即劃清了界線,這有望釐清長期以來混淆不清的社區證明。

其中,此次公佈的第一批社區不應出具證明清單很有現實意義。其一,清單中20種證明今後不再由居委會出具,可大大減輕負擔。其二,明確了20種證明辦事途徑,等於明確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責任。其三,辦事群眾不用再為證明東奔西跑,直接找相關部門。

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時間表,即用3年左右時間徹底改變“社區萬能章”現象。而要實現這個目的,則需要加強組織領導、政策銜接、信息共享、信用體系建設等,對此,指導意見作出了詳細規定,一旦文件落實到位,社區居委會將回歸自治本色。

眾所周知,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是一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從“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來看,居委會角色嚴重異化,從自治組織變成“行政組織”,既掌握大量蓋公章的權力,又承擔大量蓋公章的義務;不僅負擔重,也有腐敗等隱患。

行政的歸行政,自治的歸自治,這才是基層治理該有的樣子。此次治理“社區萬能章”“組合拳”,有望還原社區居委會自治本色。但我們也要意識到這種治理的複雜性、艱鉅性、長期性,所以,各地各部門要以更大的決心和力度落實指導意見提出的相關要求。

筆者以為,規範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治理“萬能章”關鍵在於去社區“行政化”,這需要進一步明確社區居委會上級行政部門的職責,並以問責等措施嚴防上級“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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