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個股東其中兩個互相轉讓,那麼另一個不簽字行嗎?有什麼依據?

用戶8828465671906


首先感謝你分享了這麼一個話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在我國,公司類型主要是兩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你說的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不過,從你問的話來說,公司三個股東,應該是有限公司,而股份公司更沒有限制了。

有限公司是封閉性公司,具有人資兩合的性質。人合性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資合性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資本規模為企業的信用基礎。

針對你提的問題,三個股東其中兩個相互轉讓,另一個不簽字,這個是可以的。

為什麼呢,因為根據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無需通知其他股東或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注意,只要是有限公司股東之間,隨便轉、自由轉。


所以不需要另一方同意,也無需通知第三個股東,更不用說簽字了。

那麼什麼情況下,要第三個股東同意呢?

根據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轉讓,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此處的過半數是人數的過半數,而非以股東持有的股份計算,比如你說的三個人,那麼至少要2個人同意,才能對外轉讓。

如果是對外轉讓,必須書面或者以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具體法律條款,請參照《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以,針對你的問題來說,是不需要第三個股東簽字的,當然,既然是三個股東一起開公司,最好還是商量著來,不過,如果到了要轉讓股份的程度,相比是三個股東之間是出現了問題的,個人建議,如果兩個人都揹著你進行股份轉讓,這個公司你也可以退出了,俗話說,好合好散,當然還是希望你們三個能坐下來心誠不公的商量一下。

對此,你有什麼看法,歡迎點擊關注,與我交流。


一勺池畔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內部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或不同意。

《公司法》第71條有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另一股東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最好提前通知該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為資合公司,更是人合公司,僅三個股東,兩人之間進行轉讓,不通知第三人,不怕栽下刺?

2、儘管有股權轉讓協議,但到工商進行股權登記變更,還需要用到公章,公章一般公司實際控制人管理,為了順利變更也得提前知會實際控制人。

當然前述的內部轉讓,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可能轉讓有瑕疵或無效。

以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複雜些,可詳見公司法137-141條的有關內容。


東嶺財經


不需要。

根據《公司法》的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