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佈《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就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公告配套的政策解讀提示小規模納稅人,在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注意以下三個事項: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併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鎮江稅務
為納稅人提供
稅收政策
辦稅指南
維權保障等服務
為稅企搭建互動交流平臺
微信號
關鍵字: 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