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負責發票審核的小夥伴問我,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只有開票人,複核及收款人未填寫,這個發票是不是得退回供應商重新開具呀?
我回復一句不要緊,這張發票可以用,但小夥伴仍一臉茫然。似乎只有把發票退回供應商重新開具才放心。
看來,我又得拿出條文規定來說事了。
一、問題
我總結了下,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人複核及收款人有三類問題:
A、開票人、複核、收款人不完整,只填寫了其中一個或二個。
B、開票人、複核、收款人或開票人、複核為同一人。
C、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其中一個或多個為管理員。
收到有以上問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財務人員不確定,這樣的發票是否可以認證抵扣,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不確定的情況下,退回重開成了最確定的事。
二、規定
於是乎,我找出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三、我的理解
這二個政策都強調“項目齊全”與“內容真實”。項目齊全指的發票的基本內容,發票的基本內容只要求“開票人”。可見,開票人是要填寫的。而且開票人不能為管理員,否則就不真實,除非你單位開票人員真名就叫“管理員”,這種可能估計只能當笑話講了。
總結一下,開票人必填,複核與收款人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填寫,沒有可不填,如果你單位確實開票人、複核、收款人為同一人,也不犯法,對吧?
另外,有人要咬文嚼字,發票只填寫開票人,開票人不填寫全名行不行?肯定不行,未寫全名,無法對號入座,就可能會不真實,大連國稅二稽告字[2016]第19號中提到“開票人未填寫或者只寫王未寫全名,項目內容欄沒有完整的填寫商品的規格、型號和數量、單價……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屬於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四、現狀
現在諸多財務人員比較認同的是開票人和複核人不能為同一人,有的還要求三項必填且不能相同。但政策呢?更多的是一些公眾號的轉載文章,所謂的專家就上述政策中的“項目齊全”下了狠勁,同時臆想,同一人開了票,自己複核自己邏輯不通吧?但複核與收款人有沒有與是否為同一人,皆是公司內控的事,公司說了算,專家說了不算。
收到退票,對部分財務人員,就是一場災難。收到退票,雙方財務人員的溝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稅務規定流程,還有企業內部對開票錯誤率的考核。收到退票,證明你業務不行,連個發票也開不了,開個發票也出錯?顯然不知,其實本無錯。
五、結論
財務人員收到這樣的發票,不需要再退回。同是財務人,何苦再為難財務人?
瞅到此文的財務人員,記得手下留情喲
關鍵字: 開票人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