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正常戶的11個常見問題

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以下簡稱48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9〕64號)等最新文件,梳理了與非正常戶有關的11個問題。

關於非正常戶的11個常見問題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非正常戶認定的流程是什麼?48號公告在非正常戶認定上與現行規定相比進行了哪些優化?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48號公告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非正常戶認定流程:一是增加認定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對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並予統一和明確,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於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二是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48號公告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還責還權於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徵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同時,48號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徵稅款及滯納金。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

二、稅務機關如何解除非正常戶?48號公告在非正常戶解除上與原稅收業務相比進行了哪些優化?

48號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了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對原稅收業務作出兩項優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項處理上,48號公告僅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辦申報。對繳納補辦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之前產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

二是在非正常狀態解除上,實現系統自動解除。原政策下,納稅人需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有的稅務機關還就其非正常狀態期間經營情況進行調查。48號公告取消“非正常戶解除”業務,通過系統自動實現,不需要納稅人專門辦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

三、非正常戶認定需要公告嗎?公告哪些內容

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二款

四、非正常戶的稅務登記是否仍然有效?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徵稅款及滯納金。

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2018年版)第三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

五、取得非正常戶開具的發票能夠抵扣進項嗎?

非正常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 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3. 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另有規定”是指: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做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於期滿後按照規定做相關處理。

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六、認定為非正常戶,對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有什麼影響?

(一)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D級納稅人的影響詳見:黑名單、聯合懲戒及D級納稅人管理。

(二)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三)對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曾任非正常戶的法人或財務負責人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嚴格控制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發放數量及最高開票限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防範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稅總髮〔2015〕122號)

七、在哪裡能查詢非正常戶信息?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報刊、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稅收政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戶認定信息等依法公開的涉稅信息。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八、非正常戶認定對出口企業有何影響?

(一)由退稅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出口企業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有屬於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註銷稅務登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1.外貿企業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在連續12個月內達到2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連續12個月內申報退稅額佔該期間全部申報退稅額30%以上的;

2.生產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申報出口退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且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佔該期間全部進項稅額30%以上的;

3.外貿企業連續12個月內使用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且佔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4.生產企業連續12個月內有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且佔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本條所稱“連續12個月內”,外貿企業自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當月開始計算,生產企業自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當月開始計算。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12號)

(二)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時,發現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稅務登記被註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後開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九、認定為非正常戶,會影響納稅信用評價嗎?

納稅人本年度被列為非正常戶的或者納稅人是由非正常戶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該納稅人本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將會被直接判為D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十、身份證件被冒用登記註冊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如何解除其與非正常戶的關聯關係?

稅務機關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於登記註冊的法定代表人,根據登記機關登記信息的變化情況,更改該法定代表人與納稅人的關聯關係;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的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根據其出具的個人聲明、公安機關接報案回執等相關資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係。

需報送的資料包括:A01082《個人聲明》 ,離職證明 ,公安接報案回執 。

上述條件報送資料的報送條件為:

1.離職證明的報送條件為相關人員(法定代表人除外)離職後原任職單位未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維護的;

2.公安接報案回執的報送條件為相關人員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

十一、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註銷手續?

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經納稅人確認後,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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