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集中宣判56人獲刑20人系惡勢力犯罪

2020年4月24日、29日,瀾滄縣人民法院對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賀老三等56名被告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盜竊的5起刑事案件依法公開宣判。至此,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系列案一審全部審結完畢。因在疫情防控期間,案件對羈押人員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宣判。

普洱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集中宣判56人獲刑20人系惡勢力犯罪

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56名被告人中,涉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46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33人,妨害公務罪11人,尋釁滋事罪7人,盜竊罪1人。

普洱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集中宣判56人獲刑20人系惡勢力犯罪

瀾滄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瀾滄竜浪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竜浪煤礦)為一家成立於2008年的具有合法採礦權的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至2018年期間,以被告人賀老三、刀學文、李志榮、刀永明、陶順華、陳榮付、刀志祥、李學昌、李健、陶正強、刀金祥、刀順華、楊小福、陳老七、趙老四、李東生、刀永光、李志良、刀順強、陳平為代表的瀾滄縣竜浪村竜浪組村民,因認為竜浪煤礦開採影響到當地群眾的住房安全,長期抵制竜浪煤礦的開採作業,堵守煤礦不讓煤礦運煤,強行要求同意竜浪煤礦生產經營的部分村民上交竜浪煤礦給予的補償款並賠禮道歉,隨意追打、毆打、驅逐“不團結”村民,聚眾將被害人陳某某的摩托車砸爛、毀壞。

2013年6月24日、2017年6月26日、2018年11月26日先後三次聚眾到竜浪煤礦廠區對竜浪煤礦綠化帶、辦公區、職工宿舍、高管樓、主斜井、皮帶傳送機、機修大棚、過磅房等區域進行打砸。打砸行為造成竜浪煤礦內井上、井下生產生活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被破壞、損毀,使竜浪煤礦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共造成竜浪煤礦地面財物損毀1842615.06元人民幣,打砸致使竜浪煤礦生產安全監控、檢測、監測設備、儀器毀壞,工人無法進入井下巷道進行排水、維護,導致打砸後竜浪煤礦兩條井下巷道發生垮塌,發生井巷修復費用763128.5元人民幣。在2018年11月26日打砸過程中,被告人陳老七盜竊了竜浪煤礦財務室櫃子內價值2550元人民幣的大重九香菸三條。

普洱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集中宣判56人獲刑20人系惡勢力犯罪

當公安民警到現場執法時,部分被告人以圍攻、推搡、辱罵、毆打等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致部分民警不同程度受傷,執法活動無法進行。2018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李志榮通過廣播召集竜浪小組村民開會,要求如有人因打砸被抓即共同前往派出所“要人”。同年12月6日9時許,瀾滄縣公安局對李志榮、刀志良、李寶新和刀永華四名涉嫌打砸人員進行傳喚調查之後,組幹部及少數村民遂通過小組廣播組織竜浪小組上百名村民手持刀具、鋤頭、棍棒等物,駕駛數輛拖拉機、麵包車等運送村民前往上允派出所,一路衝過公安機關所設警戒線,在距離派出所不足二十米的地方因遇阻車器被迫停下,下車後部分村民手持釤刀、鋤頭、鋼管、石頭等工具砸向現場處置民警盾牌與民警對抗,衝擊行為致部分現場處置民警不同程度受傷,致使瀾滄縣公安局上允派出所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普洱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集中宣判56人獲刑20人系惡勢力犯罪

瀾滄縣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全案證據,認為以賀老三等為首的20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其餘36名被告人僅屬共同犯罪中的積極參加者,不屬於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結合各被告人在本案當中的地位、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依法對5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一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普洱瀾滄上允竜浪煤礦“11.26”案件集中宣判56人獲刑20人系惡勢力犯罪

來源:瀾滄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