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組局”喝酒後身亡,“酒友”成被告,法院這樣判

日常生活中,同學聚會、社交聯誼、公司年會少不了各種飯局應酬,免不了推杯換盞。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也不少見。

如果飯局中的朋友因飲酒過度,最終發生意外導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記者從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日前就審判了一起類似案件。

男子“組局”喝酒後身亡,“酒友”成被告,法院這樣判

回顧:男子酒後窒息死亡,

“酒友”成被告

2019年某天晚上,小林通過微信約梁某、溫某到高明聚會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各人均有喝酒。

在喝完一瓶洋酒之後,小林到飯店前臺拿酒,被梁某、溫某阻止,但小林不聽勸告繼續到前臺拿了三瓶白酒到飯桌與梁某、溫某等人繼續喝酒,後小林醉倒。溫某馬上撥打急救電話呼叫救護車將小林送至醫院治療,梁某、溫某陪同前往。診療期間,梁某、溫某一直沒有離開醫院。

次日早上6時,小林在醫院急診室內被發現昏迷不醒,醫院對其進行搶救後,診斷為心跳呼吸驟停、心肺復甦術後、誤吸窒息、急性酒精中毒。

醫院告知梁某、溫某小林病情危殆,梁某即打電話通知小林的妻子阿香。同日,小林被送到上級醫院住院治療,10多天後因病情危重,小林去世。

事故發生後,阿香等小林的近親屬認為,梁某、溫某作為同席人員,無法免除其導致小林醉酒的過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約49萬。

一審:同桌飲酒人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生命權糾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理性地控制喝酒,否則應對喝酒引發的自身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林作為本次聚會的組織者,不但自身沒有理性控制喝酒,而且在同桌人共同喝完一瓶洋酒後,不聽梁某、溫某的勸阻,執意再去拿三瓶白酒繼續喝,可見梁某、溫某作為參與聚餐喝酒的人員已經盡到勸阻義務。小林並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及酒量,導致飲酒過量,梁某、溫某不存在過錯。

其次,小林親屬主張梁某、溫某未在小林身邊照顧,存在過錯。經查,梁某、溫某在小林醉酒後撥打急救電話,兩人也跟隨救護車將小林送醫院治療,其後兩人也一直在醫院等候,表明梁某、溫某已盡到基本的護送和照料的義務。

故對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小林的家屬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小林的妻子阿香認為,小林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誤吸窒息。梁某、溫某未盡看護義務,也未如實告知家屬到場接替看護,存在過錯。“小林醉酒未歸家,我打過他的電話,是梁某接聽。但梁某沒有如實反映小林的情況,導致我們無法接替看護。”阿香訴稱。

二審:共飲人已盡合理義務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當天的吃飯聚會經小林多次邀約而成行,在與朋友吃飯聚會席間,小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及酒量,且不聽他人勸阻,過量喝酒最終導致醉酒昏迷。醉酒後,同席的梁某、溫某及時呼救120將小林送至醫院救治,一直留在醫院陪同並墊付醫療費。

小林在醫院治療前期,經醫院採取治療措施後並無明顯大礙,梁景、溫某稱基於小林治療的情況以及此前小林自稱不想家人知道其喝酒,而未將小林在醫院治療一事告知其家屬,符合人之常情。

而小林在醫院治療措施結束留診觀察期間,於次日清晨突發心跳呼吸驟停,作為非專業人士的梁某、溫某顯然無法預見,其也在收到醫院通知後及時通知家屬,並在小林生命危殆期間積極墊付搶救費用,協助家屬陪護。

由此可見梁某、溫某對小林醉酒並不存在過錯,在小林醉酒後,已盡到合理的送醫、照料義務。 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判決結果反映法院根據價值判斷原則,對社會交往中的共飲行為進行了規範與調整,對不顧自身健康狀況、不理性喝酒的飲酒者最終造成的悲痛事件予以警示,對共飲人應盡的合理義務予以釐清,對已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提醒、勸阻、照料、送醫、通知義務的共飲人的行為予以肯定。

小酌怡情,大飲傷身。

最後再次奉勸大家勸酒行為要不得,

喝酒應理性、適度,

避免同類悲劇再次上演。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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