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转运使和知府,谁的权利更大?

春秋36计


这个还不好说谁的权力大!一般来说转运使的权力大一些,但是不同时期转运使权力不同况且宋朝常有宰相出判知府的例子。起初转运使起初是财政官后加上监察地方和司法的权利,但是后来司法权剥离。并且转运使不是一级地方行政官职,所以也就没有地方参与行政的权利;而知府是地方行政官职,有时候还知军州事,这样民政军政一把抓,权利还要更大些。

下面我分别讲一下转运使和知府这两个官职:

一、转运使

1.“路”级机构的设置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路”最初只是其字面的本义,如乾德二年(964年)冬征讨后蜀时,称西征军的主力北路军统帅为风州(今陕西凤县东)路都部署;称沿长江西上西征的偏师东路军统帅为归州(今湖北秭归西北)路副都部署,其意即是由风州南下与由归州西上。而“乾德三年平两川并为西川路,开宝六年(973年)分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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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使并不是行政长官,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只有州、县两级,府与州同级,但府设在规格较尊的地区。转运使对应的“路”,并不是行政机构,而应当属于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在北宋时期,知府是地方行政长官,转运使则是朝廷的常置“钦差”,即使路具备了行政职能,也未被官方认可成行政区划。路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改变唐至五代时期的财政上缴问题,一方面也是在强干弱枝思想主导下,为了有效的监察地方行政长官。知府与转运使的比较需要放在不同时期去看待。



宋朝的官制特点

由于北宋是“禅让”而来的政权,赵匡胤为了遮掩得国不正的事实,树立政权的合法地位,也就没有推翻后周的各种体制,官员制度也大体上全部继承下来。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 ——《册府元龟》

宋初的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上是相符的,但随着行政队伍的扩大,诸多官员担任了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这被称为是“差遣”,从而催生出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这个做法的实质是改变五代旧制的弊端,通过差遣的形式,将原有机构、官僚的职权进行剥夺,形成宋朝自己的官僚队伍,所以也导致许多旧机构成了闲散衙门。


(赵匡胤剧照)


在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之后,加之重文抑武思想的影响,首先在文官梯队里出现官、职、差遣三种职衔:

官就是所谓的“正官”,在元丰改制前,通常就是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机构的各种官称,例如左右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这是给官员平定等级,划定俸禄的标准,寄禄官说的就是这种。元丰改制以后,颁布《寄禄格》,划定了二十四阶官称,这些官称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大夫、郎等,以此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



职就是职称,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低规格的修撰、直阁称为“贴职”,这也是文官的一种荣誉衔。就比如说是某研究院的干事、书法协会成员等,显得较有文化修养,所以只有“大官”才有职称,品阶较低的一般不授职。

差遣就是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也称职事官。差遣的职务有品阶,但不会作为俸禄的评定标准,只会根据所差遣的职务发放补贴,这个补贴叫“添支钱”。

除了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差遣职务名称前后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管、守、试”等字。判、知往往在职务名称前,表示自身品阶要比所差遣的职位高,守和试往往在职务名称后,表示本身品阶没有差遣的职位高,如知某府、某府留守。


根据上述情况,以包拯为例作以解释。嘉祐元年(1056年)时为龙图阁直学士、刑部郎中、知江宁府的包拯,被授予右司郎中、权知开封府。龙图阁直学士就是包拯当时的荣誉衔;刑部郎中就是包拯当时的“寄禄官”;知江宁府就是包拯当时的“差遣官”。

这个人事任命中,包拯的荣誉衔没有变,变化的是寄禄官和差遣职务,寄禄官由刑部郎中变为右司郎中。元丰改制前,刑部郎中与右司郎中都是五品寄禄官,所以包拯并没有提高待遇,但差遣由江宁府到开封府,是从陪都南京调往了首都开封,这就是一个跳板。

(包拯画像)



这与今天的人事任命是相同的,比如从小县城的县长调到市级某个区委任区长,虽然级别上属于平调,但意味着下一步将要从正处级向副厅级发展。所以到了嘉祐三年(1058年),包拯就升为右谏议大夫、权任御史中丞,品阶来到了从四品。了解了北宋的官制特点,就能够比较清晰的看懂转运使与知府的差别。

北宋的地方行政设置与官员任命

宋朝在地方是实行了州、县二级行政划分,于特殊地区设立府、军、监的“州级”行政机构,如首都、陪都会设府;军事重镇要冲会设军;工矿牧盐等重要物资产区会设监。



由于地位特殊,府往往被认为是介于路与州之间的行政区划,其实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因为路并非是行政区划,它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了较大的行政权力,而且这些行政权力远远凌驾于州级长官之上。而府在宋朝就是州一级别,无论地位怎么特殊,都不能视为独立的行政区划,府成为二级行政区划是在明清时期才确立的。

  • 路的机构设置、转运使的变迁

由于政权的继承性较强,宋朝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进程中,就没有那么多的创新,而是小修小补。宋太祖修补体制的精髓来自赵普的指点:对于政权构成威胁的机构和职位,从政治上削夺其权;军事上收其精兵;财政上制其钱谷。最终目的是形成皇帝控制中央、中央控制地方的权力垂直度。

(赵普剧照)


在制其财谷方面,中央以三司使掌管财政,到了地方则设置“路”进行监督和财税收缴,因此北宋设“路”的初衷是为了收回地方的财权。唐后期的地方税收分成留州、送史、上贡三个部份,留州是指地方政府截留一部分用于行政开支;送使是指地方节度使所截留的部分;上贡才是最终上交国库的部分。

唐后期的地方上贡比例极低,导致中央政府财政捉襟见肘,这是对地方失去控制最根本的因素。所以赵普提出的制其钱谷才是中央集权的核心,地方没有足够的财力,就无法对中央形成威胁。北宋立国之初就规定地方财政事务由中央设立的转运使掌控,地方节度使、防御使、观察使、留后、刺史皆不管理财政事宜。

(唐朝行政区划,道、州)



北宋的前两位皇帝是以唐朝的“道”比葫芦画瓢,确定了13个税收监察区域,这就是路的前身,是为财政工作划出的区域,通俗的讲就是超大规模的“税务所”。以转运司为机构,设置转运使,并在统一战争中,扮演征讨大军的粮饷官、新征服区财物运往朝廷的督运官。

太平兴国六年(981),“诏令诸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被赋予了监察地方官员的权力,转运使司因而也被称为“监司”。若五品以上官员出任一路或多路转运使的,则称都转运使。



由此可以看出,路其实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划,随着一路的配套机构陆续设立,它才具备了监察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军事职能,实际上成为凌驾于州府之上的行政机构。

这些配套机构主要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分别称为“帅、漕、宪、仓”。其中除“帅司”为军事机构,其他漕、宪、仓三司,都有行政监察职责,统称为“监司”。



提点刑狱司是在景德四年(1007年)才正式设置,成为常设的路级司法机构,后也曾一度废并入转运使司。正副长官为提点、同提点刑狱,职权逐步扩大,兼及治安、军器、河渠等事。

提举常平司是在熙宁二年(1069年)设置,同时设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且专举刺官吏之事,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

除了这些机构,还有如政和元年(1111年)设置的提举茶盐司,这主要是针对茶盐国营设立的监管机构,无茶盐的地区不设;北宋末年设置的提举学事司,主要管理本路所属州府、县的学政。两浙、广南、福建三路,设置提举市舶司,主管对外贸易和关税,南宋时并入转运使司。宋神宗以前,陕西路是产盐大户,所以设置解盐司,专管解盐生产,设提举出卖解盐司,专管解盐专卖事务。



所以转运使最初掌握一路或数路的财税﹐兼领考察地方官吏,到了宋真宗前期,渐获维持治安和清点刑狱,以及举贤荐能的职责。这就相当于把路提升了规格,不再是“税务所”,而是一个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长官,这种权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

  • 州府的机构设置、知府的变迁

宋初于首都开封府,设尹,由亲王担任,其他官员任长官称“权知开封府事”,简称权知府事、知府。除此之外,陪都设西京洛阳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长官都称为知府,并兼留守。到了崇宁三年(1104年),以牧、尹、少尹取代了“权知开封府事”,以亲王为牧,普通官员任开封府尹。



“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宋史.职官一》

除了首都、陪都以外,宋初各州的长官皆为刺史,没有节度使的州和新征服的地区,都由朝廷以差遣的形式委派官员,委派下去的官员品阶都高于州府级别,所以官称“知州军事”,简称“知州”。

知州军事都是差遣文臣,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地方管理的模板,继而削减节度使的权利。在版图稳定以后,北宋的节度使就成了无实权、官位高的象征,只有亲王外戚及前任将相大臣中有特殊资望者可授予,但授予后并不赴任,称“遥领”。

(唐末的藩镇割据局面)


授予节度使的官员,若是正官为中书令、侍中、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检校官加授节度使,出判某府州的,都被尊称为“使相”。所以说,一般是寄禄官在二品以上,或者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的,才会知、判某州府,这要比转运使的官阶更高。

但府、州长官在架空节度使的进程中,是以文官打压武官的模式,当州府文官的权利过大时,中央朝廷就有了分化州府长官的举动了。这个举动主要表现在设立通判任州府的副长官。

(水浒里的通判黄文柄)



“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行施行”——《宋史职官一》

与知州一样,通判最初也是于新征服区设立,参与一州府的军政、民政,后被赋予否决权,即知州、知府关于军政、民政的公务需要通判复核通过,通判否决则无法施行。

在编制上,大州府派二员甚至三员通判;一般州府只派一员;小州若武官任知州则派一员,文官任知州则不派;边远地区有以通判兼任知州的任命。

与此同时,每州府的军事重地设军,长官称知军,有矿区的设监,长官为知监,级别与州、府同,但地位较之低一些。



(苏轼剧照)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转运使与知府都是差遣官,所掌握的权利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委派的官员官阶也是有变化的。宋初的知府寄禄品阶高,总管一个州府的军政事务,且常身兼数职;转运使则主要负责地方财税收缴和官员监察,二者相比,知府在正官官阶和差遣官的权力上,都是要大于转运使的。

到了熙宁七年(1074),宋朝完善路的划分,形成了23路的格局,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完善了每路的行政职能,也就将路提升到了行政区划的地位,元丰年间所编的《元丰九域志》就是以此编写出了北宋的“行政划分”。此时的转运使就已经获得维持治安和清点刑狱,以及举贤荐能的职责,成为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长官,这种权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而且这个时候的知府已经不再差遣高品阶大员,比如熙宁七年(1074)的苏轼,以太常博士、直史馆、权知密州军州事,太常博士为八品寄禄官、直史馆为荣誉衔,说明一般州府长官已经远远不如路的行政长官,而如大名府、洛阳府这种高规格府设的长官,依旧是差遣二品大员赴任,级别上不输转运使。

参考史料:《宋史》


棍哥观史


宋朝的官职比较复杂,三言两语是讲不完的,转运使和知府也不能简单比较权力大小。

宋朝的路制。

宋太祖时期用的是“道”,沿用唐朝以来“道”制,宋太宗时期废止“道”,改为“路”。宋朝的路在初期只有15路,分别是:

1、宋太宗时期的15路:

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湖南、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西、广东、广西。

2、宋仁宗时期的19路:

京畿路、京东、京西、河东、陕西、淮南、江南、湖南、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西、广东、广西。河北路被一分为四,组成了19路。

3、宋神宗时期的23路:

京东、河北、淮南、江南四路各分东西各两路;京西路分为南北二路,陕西路分为永兴、秦凤二路,西川、峡西二路改划为成都、梓州、蘷州、利州四路,合河东、两浙、福建、荆湖北(原湖北)、荆湖南(原湖南)、广南东(原广东)、广南西(原广西)七路,共23路。

4、南宋的15-16路。

宋高宗时期,因为国土丢失,只剩下15路,后来将两浙路为东西,共计16路。

宋朝的路不同于现在的省,只是有点类似,下辖的一级行政单位就是州或者府了。

每个路都设置转运使,转运使在初期的时候只负责各路下属州府的财税和水陆交通,并不完全管辖各个州府的事务。

宋太宗设置各路转运使的目的就是削除节度使的权力,到宋真宗1007年之前,转运使成为实际上各路的最高长官,州府都在其管辖之下,权力达到顶峰。这一小段时间,转运使是高于知府的权力的。

宋真宗进行改革,分化转运使的权力,转运使的权力一分为三:转运使司(负责财税、交通)、提点刑狱司(负责司法)、经略安抚司(负责民政),后来也曾经设置

提举常平司提举学事司等,一路的长官有时有三位,有时有四位,民政、司法、财税三个人互不统辖,互相牵制。有时一路之中的州府最高等级的知州、知府可能兼任这些职务。

转运使作为一路的最高长官也就是那么几十年,然后就分权了,有时一分为三,有时一分为四。也即是说着三个路的长官只负责下面州事务的一部分而已,而对其他方面不能插手,因此也就不能比较权力的大小了。

转运使是宋朝中央政府临时派遣的官员,随时可以调换。

转运使最多可以担任2年,之后必须离开这一职位。

宋代的州府制度。

宋代的州府属于派遣的职务,同各路的官员是一样的,在宋朝的官员等级之中没有州府这一级别。

虽然没有路和州府的官职等级,但是州府是有等级的,宋朝保留了唐朝末年的制度,州府一般分为:

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州,权力都收归知州或者知府,将原来的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的权力架空,这些官职都只是一个虚名了。

虽然担任知府或者知州的官员等级没有,但是州、府是有等级的,一旦担任知州、知府自动获得等级州的官员等级,一旦离开,知州、知府的名头没了,那个曾经的官职等级也没有了,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官员职位。节度州原则上是三品州,防御州、团练州属于四品州,军事州为五品州,一旦担任不同州的知州或者知府,自动获得相应的品级官职。

宋朝担任知州和知府的官员等级比较复杂,有从九品的官员做过知州,也有从一品的大员做过知州,主要还是看能力或者关系来定的,比较复杂。

如果低级官员的级别没有达到担任知州、知府级别,一般官衔上加“权知”,称呼“权知某州”,意思就是暂时管理该州;如果官员官职级别和州府的州级别是一样的,一般前面加“知”某州;如果被任命的官员级别高于州府的级别,一般前面加“

判”某州,通过以上的官员的全称就可以了解到宋朝州、府的知州、知府的官职情况。

如,王安石罢相之后,他的官职是“判江宁府诸军事”;苏轼担任密州知州时,称“权知密州诸军事”,也即是他原来的官职是从六品,级别最小的州也是五品,他是暂时管理。

宋朝的官员收入的构成。

宋朝官员的收入分为三部分,如下:本官职务+贴职职位+派遣职位,路的长官和州府的长官属于派遣职位。

本官官职是指你本来的官职,有一部分俸禄;外派官员三品以上带有三馆及诸殿、阁职名,称贴职,也有一部分俸禄;

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宰执资格者带观文、资政、端明学士,侍从资格者带诸阁学士,余官带侍制、修撰、直阁,武臣带閤门宣赞舍人,皆称为贴职。每月领取一定数量添支钱,后改称贴职钱。

挂个头衔就可以拿到这一部分补贴职务的俸禄了。差遣到地方上的官员职务也有一部分俸禄,最后合成官员总薪资,“各路”的长官俸禄相当高,宋朝官员还有很多各种各样的补贴。

宋朝官职制度比较复杂,而且多变,目的就是不让地方上权力过大,并进行了分权处理,互相制衡,有时随意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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