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實用,民商事合同約定這個條款絕對不吃虧


合同作為民商事活動最常用的文件,很多客戶卻往往忽略對一個條款的約定,那就是送達條款。那麼約定送達條款有什麼意義?該如何約定才能使送達條款產生其應有的作用呢?想知道就繼續看下去吧。


送達條款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方面,在合同履行階段,送達條款可以起到在法律上視為已經通知到了對方的作用,即使對方為了躲避債務,拒絕簽收或者直接視而不見我方發送的文件(如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等)。放一個龍崗法院的真實案例給大家更直觀地看看送達條款在合同履行階段的重要意義。


超實用,民商事合同約定這個條款絕對不吃虧

龍崗法院判決書原文


另一方面就是,在發生糾紛需要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時,法院或仲裁委可以直接向合同雙方約定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件,而不需要幾經輾轉,即使最後直接送達不到也不需要進行公告,方便法院的送達工作的同時也大大降低了訴訟所需要的時間成本。要知道,如果送達不到需要法院進行公告的案件,開庭前需要進行60天的公告,判決後又要進行60天的公告,這兩次公告就讓咱們的訴訟比一般可以送達的訴訟白白多花4個月的時間!


那麼,該如何約定送達條款才能讓其產生應有的作用呢?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 3條“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對法院向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進行訴訟文書送達的做法進行了肯定。但最高院的說法過於模糊且沒有附具體的條款條文,下面廖律師結合北京四中院《關於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福田法院最近發佈的深福法建【2020】2號《司法建議書》及自身的實踐經驗來給大家總結約定送達條款的要點,同時附上具體條款供各位客戶參考。


要點1:送達條款不僅要約定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作為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通訊聯絡文件的送達地址,同時也要約定為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法院或仲裁委發送訴訟案件材料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要點2:明確約定送達地址變更時需要及時進行書面通知,否則視為沒有變更,一方向原地址發送通訊聯絡文件或者法院、仲裁委向原地址發送訴訟案件材料及法律文書視為有效送達。可以再加一句由此產生的後果自行承擔。


要點3:建議在約定送達條款時順帶對送達之日做出具體約定。


要點4:送達地址條款的獨立性約定。


超實用,民商事合同約定這個條款絕對不吃虧

北京四中院的建議條款1


超實用,民商事合同約定這個條款絕對不吃虧

北京四中院的建議條款2

北京四中院的這個條款約定已經非常完善,但廖律師建議客戶再添加一條關於送達地址條款的獨立性約定,避免合同無效導致該送達條款也無效。可以這麼約定“本合同第XX條至第XX條關於甲乙雙方通訊聯絡文件及法院或仲裁委訴訟案件材料、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的約定,屬於本合同獨立存在的有關甲乙雙方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條款,本合同的效力不影響本條列舉的前述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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