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還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嗎?怎麼分析?

邪惡永恆


盜竊罪比較複雜,並需要主觀故意。具體分析如下:

盜竊不以秘密取得為必要

  • 在中國古代,盜是指強盜、竊是指非法,或者不正當。由於漢語言在竊生活用語的演化過程中,有私密的含義,致使許多人理解為秘密取得,並被有些學者認可。事實上盜竊作為法律用語古代及現代並沒有秘密取得的含義。

盜竊的含義

  • 盜竊應當解釋為非正當的取得利益。因此,公然取得也是盜竊的內容,只要有形力不直接對人或者與人緊密聯繫的物,均可判斷為盜竊。
  • 非正當,我們可以通過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為來判斷,當行為人與盜竊對象有相當的利益關係時,我們可以通過利益分析,不能認定為盜竊。如,借車人不還,出借人取得不能稱之為盜竊。

盜竊罪的故意因素

  • 盜竊罪的故意因素,包括認識因素、意志因素。前者需要行為人認識到盜竊的對象為他人;後者要求行為人決定取得,並由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
  • 盜竊行為的認識因素如果發生錯誤,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如,拿錯財物,如下雨天拿錯了傘等;再如,認為盜竊對象為他人的拋棄物,不成立盜竊罪,但可能成立侵佔罪等。
  • 盜竊行為的意志因素,是關鍵性的因素,通過取得的行為表現出來,如果沒有行為,僅是意圖或者想象,因法律一般不干涉他人的內心想法,故不違反。

南京徐劍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首先,盜竊罪作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於行為所侵害的對象要有所認識,這種認識包括認識到被竊取的是有相當價值之物。如果主觀認為屬於無價值之物或者價值極其低微之物,對其實施竊取,不構成盜竊罪。因為行為人欠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最終缺乏盜竊罪的犯罪故意。

第二,對行為人定罪,不能只考慮結果責任,不能僅僅因為事後證明財物價值高,就一定要對行為人定罪處理。就盜竊罪而言,竊取的故意是一定需要的。而在竊取的故意中,明顯地要求行為人對他人的財物屬於“數額較大”有所認識。所以,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財物的真正價值,且其認識到的這個低微價值又達不到被盜物價值立案標準的話,不適合定盜竊罪。

第三,具體到您問的那道司法考試的題,命題老師已經說了“斷定是不值錢的仿製品”,這種表述相當於告訴你,行為人欠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既然他認識不到這是具有相當價值之物,他主觀認為這是價值極其低微之物,對其實施竊取,不構成盜竊罪。

第四,跟這道題中類似的有兩個著名案例,天價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都屬於行為人認為其價值只是普通葡萄豆角的價值,但事實上都是價值巨大的科研品種。有興趣您可以去看下這兩個案例的判決。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學業進步,一切順利。


安博律師


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了秘密竊取的手段,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就行,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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