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著名演員劉江去世,談名演員的權利保護

凡看過《閃閃的紅星》電影的人,都知道電影中的那些經典臺詞"沒想到吧,我胡漢三又回來了""高,實在是高!"等讓人記憶猶新,這位個性鮮明的反動人物將"壞蛋"的角色形象演繹得淋漓盡致,給觀眾印象特別深刻,這位"胡漢三"的演員就是我國著名錶演藝術家,國家一級演員劉江老師。

從著名演員劉江去世,談名演員的權利保護

1925年,劉江老師生於黑龍江哈爾濱一個普通工人家庭。16歲時,參加哈爾濱北斗業餘實驗劇團。1946年,哈爾濱解放後,進入"松江軍區政治部文藝工作團",文職軍人生涯肇始於斯。解放戰爭中,他參演的《白毛女》《血淚仇》《劉胡蘭》《骨肉親》等劇目,不僅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演出環境更同戰四平、圍長春、解放瀋陽等前敵環境水火交融,戰士演員實至名歸。

1958年,劉江由廣州軍區話劇團調到八一電影製片廠,開始了電影演員生涯。二十多年來,他先後參加了《海鷹》《回民支隊》《赤峰號》《突破烏江》《鄂爾多斯風暴》《苦菜花》《地道戰》《閃閃的紅星》《火娃》等十餘部影片的拍攝。成功地塑造了一系列具有鮮明個性的反面人物形象,成為中國影壇上以善於扮演反面人物著稱的電影演員之一。

從著名演員劉江去世,談名演員的權利保護

悉聞劉江老師於2020年5月1日去世,深表懷念,願劉老一路走好。

作為《閃閃的紅星》《地道戰》等影片的忠實影迷,特此撰文紀念著名老一輩劉江藝術家,從法律視角淺談名演員的權利。

演員,指在表演藝術中扮演某個角色的人物,或參加戲曲、戲劇、電影、電視劇、舞蹈、曲藝等表演的專業人員。在創作風格上,一般可分為本色演員和性格演員兩種。

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名演員有如下法律權利:

一、 演員子女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演員劉江的子女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說起明星和演員的繼承權,因明星子女繼承發生糾紛和訴訟大戰的案例,隨時見諸媒體報道。

從著名演員劉江去世,談名演員的權利保護

梅豔芳遺產繼承案件,2003年12月初,梅豔芳立下遺囑及信託基金,將自己兩處物業贈予好友劉培基,預留140萬人民幣給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經費。剩餘遺產委託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給母親覃美金約58000元人民幣作為生活費直至母親去世。 遺囑中還特別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所有資產會扣除開支捐給妙境佛學會。據悉,梅豔芳去世時留下價值約3000萬至3500萬港元的資產,隨著香港房價上漲,其遺產2011年被認定升值到港幣近1.7億元。

梅豔芳因患宮頸癌去世後,2004年初,梅豔芳的母親覃美金(梅媽)一直堅稱,梅豔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籤訂遺囑,故法庭應判遺囑無效,希望獨得億元遺產。向法院提起訴訟後開始了這場遺產之爭。

梅豔芳的哥哥梅啟明和母親覃美金又將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一併告上法院,質疑三方串通欺騙梅豔芳立下遺囑竊取其遺產。對於梅家的控告,三被告堅稱梅豔芳立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把遺產交給母親打理,是因為擔心母親不善理財,花盡遺產後生活無依。

覃美金一直不滿每月只獲7萬元生活費而履行訴訟,要求法庭判決遺囑無效卻一直被駁回。後經法庭改判雖然每月可獲生活費12萬元,但覃美金多次被追討爭產案的律師費,加上支付管理遺產信託人等費用,遺產現金已所餘無幾,而她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也都以敗訴告終。

因此,明星若在身前沒有處理好自己的遺產,將會引起繼承人的糾紛。建議明星申請做公證遺囑,避免不該發生的糾紛,引起親人之間的相互爭奪財產隱患。

二、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所以,演員享有署名權、許可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著作鄰接權利。一旦演員的上述權利受到侵犯,須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聘請專業律師進行權利保護。

從著名演員劉江去世,談名演員的權利保護

三、 明星的隱私利益保護

最近羅志祥與周揚青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甚至羅志祥媽媽在微博發聲稱,周揚青對感情的事情應該私下處理,不應該公開撕破臉,周揚青這是想毀了羅志祥,認為自己把周揚青當做兒媳婦,沒想到現在分手後周揚青一點後路都不給羅志祥留,直接想要毀掉他的事業。看得出來羅志祥媽媽對於周揚青的做法很是不滿。

隨著羅志祥事件的曝光,進而關於"羅志祥們"的文章一時充斥網絡,甚至諸多與羅志祥"有"或"沒有"私交的明星也一眾被媒體扒出,吃瓜群眾看得一陣"熱血沸騰"。

從著名演員劉江去世,談名演員的權利保護

那麼,我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如何界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明星屬於自然人,其隱私權保護也不例外。但明星的行為如果不涉及法律管轄範疇,僅僅是道德層面、文化價值取向的問題,公眾自有評價。

由於明星屬於公眾人物,經常見諸媒體,其隱私往往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保護,所以,明星的隱私權一旦受到侵犯,應當拿起法律武器進行救濟和維權。

明星藝人這一類"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隱私權的權利如何保護的問題,首先,在法律面前明星藝人和自然普通人一樣,平等的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但在肖像權、隱私權的保護中,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這種限制其實就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其肖像權、隱私權的限制,並不包括其他權利,例如名譽權、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其他人格權。

明星藝人同樣享有隱私權和肖像權這兩種權利。受到限制的僅僅是涉及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新聞行為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那些隱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在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公眾的知情權的時候,才受一定的限制。

對於明星藝人的其他情況下的隱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則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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