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遭遇“一房二賣”,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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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購買期房,購房者從交付房款簽訂買賣合同再到最終拿到房產證,往往要經過一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這期間最常見的風險就是“一房二賣”。買方遭遇“一房二賣”,應怎麼處理?

網友諮詢:

我買了一套期房,約定今年3月交房。前幾天,我才發現,開發商和另外一個人也訂立一份購房合同,遭遇了“一房二賣”,我該怎麼辦?


買方遭遇“一房二賣”,應怎麼處理?

上海市民生律師事務所楊愛君律師解答:

關於“一房二賣”,應視情況而分別處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已經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2、兩個購房人均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權應歸已經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所有。

3、如果賣房人所籤的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手續,那麼先行轉移佔有房屋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4、兩份合同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手續,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那麼預先支付房屋價款的購房人應該擁有房屋所有權。

5、一份合同在先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一份合同在後交付了標的物房屋。那麼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應該擁有房屋所有權。

6、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份合同在先,且房產已實際交付使用,但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另一份合同在後,未實際交付房屋,但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依然應該確認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7、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楊愛君律師解析: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對其違約的處理與法律適用。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

主要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經濟糾紛、刑事辯護等領域。辦案經驗豐富、工作作風嚴謹,長期致力於商事、民事、刑事等法律糾紛的處理,獲得了當事人普遍的信任和廣泛的讚譽


買方遭遇“一房二賣”,應怎麼處理?


買方遭遇“一房二賣”,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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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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