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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
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三個月;以後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能超過24個月。
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他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非過失性解除的原則,按照員工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基本的一個月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
鋼鐵有心
勞動者醫療期的相關法律問題
1、醫療期的時間
根據勞動部印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勞動者的醫療期應當依據其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確定,具體如下:
(1)勞動者實際工作十年以下,且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若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勞動者實際工作十年以上,且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若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綜上,勞動者的醫療期根據其實際工作時間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在3個月到24個月內確定。
2、醫療期的待遇
依據上述通知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應當享有的待遇有: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保險待遇。
(1)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依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病假工資以及疾病救濟費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沒有約定的,支付標準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醫療保險待遇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應當享受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3、醫療期滿的問題
如同題主的提問,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願意繼續上班的,除非勞動者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否則,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董的回答。
聽小董說法
首先,應該給該員工發覆工通知,進行復工鑑定
如果該員工拒絕做復工鑑定也拒絕到崗,可以以曠工為理由,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將其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