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連續生子惡意懷孕終被收監

罪犯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然而,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李某卻利用這一法律規定,惡意懷孕,妄圖逃避法律制裁。

  李某是雲南人,2015年她因販毒被德清縣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李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湖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由於當時她已經懷孕,法院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在德清縣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正當李某哺乳期滿,執法人員準備將其收監時,發現她又再次懷孕了。此後,李某在監外執行期間不斷懷孕、哺乳,法院連續6次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截至2019年2月,李某與4名男子共生育5名子女(其中2名系判決前所生)。顯然,她是想通過惡意懷孕的方式逃避刑罰執行,這樣的行為也給當地社區矯正工作帶了許多壓力。

  根據《浙江省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實施辦法》第七條“哺乳自己嬰兒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九個月”的規定,對李某提前收監完全有據可依。通過多部門聯動,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對李某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當日成功執行收監。

  辦案檢察官表示,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我國法律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和體現司法關懷的重要舉措,法定情形消失後應及時收監。李某多次利用懷孕、哺乳延緩收監達3年之久,拿孩子當“護身符”,利用法律人性化之舉鑽法律空子並且與涉毒人員交往,不服從監管。最終,在檢察機關的有力監督下,李某被收監執行,沒有像她盤算的那樣“逍遙法外”。

  但是李某的孩子是無辜的,他們也有健康成長的權利。對於因父母涉罪入獄等原因陷入事實無人撫養困境的兒童,檢察機關會通過撤銷監護權支持起訴、申請司法救助、心理疏導等方式,推進未成年人綜合、全面司法保護,為維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守護孩子的明天,扛起檢察責任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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