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中院發佈2019年度十大典型執行案例

黔南中院發佈2019年度十大典型執行案例

黔南中院評選的2019年度黔南法院十大執行案件發佈,這十大執行案件,是綜合考慮案件執行程序、實體處理、機制創新、典型價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因素評選而出的,具有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執行效果好的特點。


這十大案件為

1.黔南中院重慶某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某農業集團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黔南中院滿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


3.都勻市法院肖某申請鍾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4.甕安縣法院肖某等人與梁某其、粱某忠、金某、範某生命權糾紛案


5.甕安縣法院周某等與甕安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


6.福泉市法院趙某某、李某某申請執行福泉市某街道辦事處、楊某某工程合同糾紛案


7.獨山縣法院程某申請執行重慶市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8.羅甸縣法院貴陽市某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某中草藥開發有限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9.荔波縣法院韋某、韋某某申請執行青某志借款合同糾紛案


10.平塘縣法院宋某申請執行陳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這十大案件較好地反映了過去一年黔南兩級法院推進執行工作付出的艱辛努力、取得的顯著成效,展現了黔南法院系統在全面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切實提高辦案質效、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所做的努力,進一步展示了執行幹警良好的精神風貌。


案例1 重慶某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某農業集團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黔南中院立案後,查封了被執行人的22套房產、300個車位。在對前述財產進行處置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多次向黔南中院反映,請求加快執行進度。黔南中院在執行調查後,決定依法採用議價方式確定被處置財產價格。經執行法官公開調查財產相關信息和釋法析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確定了處置財產的參考價格。拍賣流拍後雙方以物抵債方式結案。該案成功執結成為黔南州法院通過財產議價方式結案的首案,併為申請執行人節省了二十餘萬元的評估費用。

典型意義

較傳統評估程序而言,通過議價方式確定處置財產價格,既縮短確定財產參考價的時間,極大加快財產處置速度,又大幅減少當事人時間與金錢成本,使申請執行人切實感受到了執行法院在維護勝訴權益的執行效率。2019年,黔南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探索,勇於實踐,已經對十餘起執行案件通過議價方式確定財產參考價,涉及房產90餘套、煤礦4個,土地使用權430餘畝(含地上建築物廠房、辦公樓、宿舍等),議價金額達1.7個億,為當事人節省評估費數百萬元。


案例2 滿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


基本案情

黔南中院通過執行調查發現滿某在都勻市有一套建築面積為48.37㎡的門面,並依法裁定查封了該門面。2019年6月18日,黔南中院依照聯動機制向該房產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發出《詢價函》,請求稅務部門依照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標準,及時出具詢價結果。後國家稅務總局都勻市稅務局及時覆函確定詢價結果,執行法院依照詢價價格對該門面進行處置,所得價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黔南中院快速響應於2019年5月22日與國家稅務總局黔南州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執行聯動協作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該意見對定向詢價、稅費非訴執行、聯動機制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是全省法院首份就執行財產處置工作與稅務部門的聯動機制文件,並在全省率先通過定向詢價方式成功處置財產,成為行政機關依職權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構建解決執行難綜合治理大格局的一起案例,示範效果顯著而深遠。


案例3 肖某申請鍾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基本案情

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被執行人鍾某應當遷出涉案房屋,但鍾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該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肖某遂申請都勻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鍾某堅稱自己無房可搬,拒不履行遷出義務。經執行調查,被執行人每月有退休工資2257元,且有存款35000元,足夠其在外租房居住。為此,都勻市人民法院通知被執行人如限期內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文書所確定的騰退房屋的義務,將依法對其處以罰款和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35000元。最終,鍾某懾於法律制裁壓力,自行遷出了涉案房屋。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鍾某以自己無房可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遷出申請執行人房屋的義務,另一方面每月領取2千餘元工資收入,並有大額定期存款,屬於典型抗拒執行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執行法院並未直接強制騰房清場,而是先行用好用足執行措施,以對被執行人產生法律威懾效果而自行履行法律文書義務,既避免了在騰房過程中可能的過激行為風險,又降低了強制騰房的牽涉面,對房屋騰退案件的執行具有參考借鑑意義。


案例4 肖某等人與梁某其、粱某忠、金某、範某生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根據法院生效判決,梁某其、梁某忠共同賠償肖某等人各項損失580416.20元。執行中,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粱某忠、梁某其、範某名下的住房各一套(均有抵押債權)。執行法院在對查封房產進行評估拍賣過程中,梁某其名下住房經公開拍賣以507789元拍賣成交,但因該房由梁某其父母、妻子及兩個未成年子女居住,父母均已年逾七旬,牴觸情緒極大。經執行法院與廉租房管理部門協調,廉租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和法院司法建議書,決定對梁某其父親作為退役軍人可優先解決一套廉租房。最終,被執行人梁某其和家屬主動騰空房屋,拍賣房屋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執行工作既要堅持強制執行,又要樹立文明善意執行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執行法院沒有一拍了之,而是延伸法院執行職能,主動與廉租房管理部門聯動,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使拍賣房產得以順利交付,取得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案例5 周某等與甕安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甕安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給付周某等二十餘人勞務工資369755元。執行中,該公司資產經兩次拍賣均流拍,因該系列案件執行還涉及一起非法集資案的追繳返還,且該公司自身還差欠抵押貸款、工程款、材料款等眾多債務,而拍賣資產整體價值2500餘萬元,因無人買受而導致不能實際執行兌現,出現執行僵局,社會穩定風險增大。鑑於被執行人資產位於甕安縣工業園區,該院包案領導主動向縣委政府專題彙報後取得支持,遂以二次流拍價變賣成功,用於縣國資公司一項目使用,成功化解了20餘起勞務工資案件,也使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

典型意義

落實重大疑難案件領導包案責任制,是化解社會重大風險的重要舉措。本案中,執行法院準確判斷社會風險隱患,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執行中的困難,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依法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實現了人民法院執法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6 趙某某、李某某申請執行福泉市某街道辦事處、楊某某工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執行過程中,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楊某某在街道辦事處的土地補償款,但因該補償款並未實際撥付辦事處賬戶未能提取執行。經向申請執行人約談和釋明,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結案後,福泉市人民法院並沒有將本案束之高閣,依法對終本案件規範管理,定期調查被執行財產情況,尤其關注工程款的拔付情況,多次指導街道辦事處加強向上彙報工作,並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督促加快土地補償款發放進度。經多方努力,執行法院歷經一後年於2019年1月收到補償款到位的通知,對該終本案件裁定恢復執行,提取了該補償款。申請執行人出於對法院執行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主動放棄了部分利益,與被執行人達成分期還款的執行和解協議,現已還款124850元。

典型意義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經過充分財產調查後,被執行人確實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向申請執行人公開財產調查情況和約談後,申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結案的一種法定結案方式。雖然案件依法結案了,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人並沒有或完全實現勝訴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這類案件加強結案後的管理,定期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如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則應當恢復執行。本案中,執行法院不以結案為唯一導向,準確規範適用法律,加強終本案件管理,定期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以實際行動實現終本案件有關規定的法律價值和導向。


案例7 程某申請執行重慶市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程某因建設工程產生糾紛,經黔南中院審理後判決,被執行人重慶市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分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1365779.8元。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將案件執行款如數打入法院指定賬戶,本案順利執結。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也瞭解到申請執行人程某同時還有涉及8名民工的工資73萬元未付。因當時臨近春節,執行法官在做好本案執行工作的基礎上,積極組織雙方溝通,加強釋法析理,申請執行人程某同意將本案中所得的百萬餘元執行款拿出一部分作為民工工資直接支付給8名民工。

典型意義

近年來,黔南法院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治理的總體部署,依法開展專項執行行動,執結一大批案件。建設工程糾紛類案件常會含有拖欠民工工資的情形,由於部分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不一定能夠及時通過訴訟等渠道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執行案款到位後,申請人往往未及時用於償還民工工資,後期如果涉民工工資進入司法程序,也存在執行不能的訴訟風險。本案執行沒有僅僅停留在單純辦案的層面上,而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關注農民工群體,彰顯司法人文關懷。


案例8 貴陽市某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某中草藥開發有限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該案件為涉民營企業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貴州某中草藥開發有限公司賬上存款有20餘萬元,執行法院遂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反映,該企業才上馬投產,現有資金較為困難,該款主要是購買相關生產設備和支付生產原料所用,如被查封將對企業生產造成較大影響,請求法院解除查封。執行法院在核實被執行企業的情況後,多次約談雙方當事人,一方面指導被執行人公司利用現有廠房設備提供執行擔保,另一方面做好做通申請人思想工作,共同幫助被執行企業渡過暫時的難關,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人同意暫不執行被執行公司現有資金,被執行人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被執行人企業急需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原料的資金問題得到解決,企業生產銷售運轉正常,現已支付案件款總計55萬餘元,申請人自願放棄餘款,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來,全州法院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實質,努力實現依法履職和促進發展相統一。本案中,執行法院在核實企業在生產中的實際困難後,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靈活採取查封措施,使查封財產發揮最大效益,依法穩妥化解矛盾,實現雙方共贏。同時,通過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助推優化營商環境,也是打造開放型經濟的新要求。


案例9 韋某、韋某某申請執行青某志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荔波縣法院判決生效後,青某志應向韋某、韋某某二人履行債務共計52萬元。因青某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名下位於荔波縣玉屏街道鄉鎮小區的房屋裁定拍賣。由於青某志接到法院通知後以種種理由拒不到場打開房屋配合評估調查,執行法院決定對該房屋實施強制開鎖入戶。2019年7月5日,在荔波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檢察院檢察人員、荔波縣公證處公證員的現場見證下,對被執行人青某志房屋強制開鎖,完成涉案房屋的評估工作。

典型意義

強制執行不動產,一直是法院執行中的難點問題。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在涉不動產執行中規範透明公開,避免負面輿情干擾,各地法院做了大量的有價值的探索和實踐。本案中,在執行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見證執行,接受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引入公證機構進行執行公證,對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強化執行工作的社會監督和法律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使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提供了良好的借鑑意義。


案例10 宋某申請執行陳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根據法院生效的判決,被執行人陳某應攜帶其個人物品搬出涉案房屋,但被執行人陳某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經執行調查,被執行人陳某反映其不是故意不履行生效判決,而是另有隱情和原因。原來陳某屬於“倒插門”人口,現在居住的京舟村除了涉案房屋再無其他可居住房屋,其原居住在平舟鎮土寨村的房屋又因長期無人居住,年久失修,暫無法滿足居住的基本條件,並且陳某屬於剛剛脫貧人員,如無房可居則又可能返貧。為保證生效裁判能夠順利執行,同時被執行人陳某不因強制騰退房屋而流落街頭,執行法院與平舟鎮土寨村村民委員會多次協調,平舟鎮土寨村村民委員會同意為被執行人陳某解決臨時居住問題,並安排其在該村合作社就業,通過村委會和陳某就業共同出資修葺好房屋居住。最終,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當前是脫貧攻堅中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如何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助力脫貧攻堅大局,是每個法院的必考題。本案中,執行法院結合當前脫貧攻堅的工作大局,關注貧困群眾,多方協調,措施到位,避免因案件執行而導致產生新的返貧現象,確保脫貧人員“兩不愁、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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