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小心!細節沒做好,有借條也可能敗訴!

法律援助 在你身邊

【以案釋法】小心!細節沒做好,有借條也可能敗訴!

俗話說

“親兄弟也得明算賬”

因為借錢

而傷感情的事例並不少見

談到借錢

當然不能忽視借條

然而僅憑一張借條

就能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從而獲得法院支持嗎

【以案釋法】小心!細節沒做好,有借條也可能敗訴!

手持借條卻輸了官司

因原告無法對借款來源舉證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經過

原告曹某訴稱,他與被告鍾某系朋友關係,因被告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於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3萬元,被告於最後收到借款之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並口頭約定2個月歸還,不計利息。

之後被告共償還了20萬元本金,餘欠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由被告償還93萬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頭約定的月利率2%從2018年1月1日起計算。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鍾某於2017年1月1日向原告曹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今借曹某人民幣玖拾叄萬元整(930000元) 借款人鍾某 2017.1.1”。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原告曹某自認被告已經償還了20萬元借款本金。原告曹某陳述被告鍾某借款用於房子裝修和從事海鮮生意。被告鍾某答辯稱沒有實際發生借款,其所付的20萬元實為他替原告向參賭人員收回的部分欠款。原告當庭陳述他向被告支付93萬元為現金交易,但在庭審中及庭審後,原告均無法說明其大額借款來源,並無法提供相關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

被告在庭後向法院申請了兩位證人作證,以證明與原告之間未發生實際借款,訴爭的款項實為解決其所經營的麻將館糾紛,被迫出具的借條。

【以案釋法】小心!細節沒做好,有借條也可能敗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出借人要證明民間借貸合同成立與生效,除了應提供借條這一直接證據外,還要證明其確已支付了借款。

本案中,原告稱出藉資金來源於一朋友提供二到三十萬元現金,自己家裡現金幾十萬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藉資金的銀行流水和其他證據,稱都是現金交付,僅有一證人證明在場。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做出合理說明,並有兩位證人輔助證實。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標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原告僅以被告出具的一張借條主張與被告存在大額的借貸法律關係,證據不足。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

要認定大額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貸合意的證據,即借條或者借款合同,還要有付款的證據。在進行較大數額借款時,雙方最好寫明借據借條,合同或借款協議內容要儘量完善,付款時採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證據,或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以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小心!細節沒做好,有借條也可能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此條規定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不僅要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民間借貸合同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借款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貨幣的種類,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

以下情況認定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來源:中國普法 湘陰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