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金錢之債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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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專委談到:在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利率泛化適用現象較為突出,有必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原則,根據切實降低實際融資利率水平的要求,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適用不同的規則和利率標準。凡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借貸行為,均為金融借貸,不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則及利率標準。要禁止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行為,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牟利”標準以及借款人知情標準。此外,要考慮出借行為是否具有經常性、出借資金是否為自有資金等因素綜合認定某一出借人是否為職業放貸人,依法認定以高息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在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一般應當以造成的包括預期利益在內的損失為基礎來判斷。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相關利率標準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

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的警覺性,加強對虛假訴訟的防範和制裁力度。這就要求民商事法官在審理涉嫌“套路貸”或者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除了要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避免司法裁判淪為犯罪分子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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