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之下,每人1分錢如何能救助一名年輕人?

微光之下,每人1分錢如何能救助一名年輕人?


善意不能被辜負。

微光之下,如何輻射芸芸眾生?


每個互助參與者的背後,都將撐起一片藍天。


4月24日,美團互助公示的首個案例,來自河南省的90後小夥兒小侯成為首位被救助者,超千萬成員共同參與此次互助幫扶,每位成員分攤金額為1分錢,但此次由平臺100%承擔。


據瞭解,美團互助採用“定額+報銷”的互助方式,患病會員單次可申領最高35萬元互助金。其中,“定額”互助金為單次最高互助金的20%,且一次性支付給患病會員。後續患病會員根據實際醫療費用,以“報銷”方式申領互助金,既保障了患病會員醫療救助的可持續性,又降低分攤會員的平均分攤成本,讓互助迴歸到醫療救助的本質。


這個案例並非一個簡單的數據和一筆簡單的錢,樣本背後折射出網絡互助的巨大需求和它所帶來的普惠之光。這個時代之下,每人1分錢就能救助一名年輕人,點點微光可以照亮黑暗。


互聯網互助樣本:“定額+報銷” 迴歸醫療保障本質


“加入的時候沒想到能用上”, 和大多數同齡人一樣,小侯從來沒想過“重疾”、“腫瘤”這些字眼會和自己產生聯繫,而加入美團互助的原因,也無非是刷手機時剛好看到了廣告,稍微瞭解了一下就加入了。


確診之後的小侯也在擔心互助計劃到底能不能就行賠付。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小侯提交了互助金申請,美團互助在收到申請後,便很快開始審核處理。


4月24日,小侯的案件在美團互助平臺進行公示。根據規則,4月24日至26日期間,進入為期三日的信息公示期,需要接受美團互助會員以及社會監督,如無異議,小候將在4月29日前拿到“定額”互助金。


2020年的春天,註定改變很多行業。喧囂了許久的網絡互助,2020告別第一個十年。


歷經近10年發展,網絡互助開始加速回歸保障功能的本質。


在行業人士看來,擁有高保額、低保費、免賠額與增值服務等優勢,“網絡互助+互聯網保險”的組合形式有效填補了消費者對保險保障功能需求的空缺。


以美團的分攤模式為例,“定額+報銷”模式是互助計劃的進一步模式探索,也是將平臺經營理念、精算方式運用到互助計劃當中,其目的在於一方面擴大保障範圍,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未來服務人群平均分攤成本,總體而言是在讓網絡互助更加普惠,迴歸保障的本質。


在目前的網絡互助賽道上,參與者眾多。對比目前主流平臺們的模式,大致可分為定額模式和“定額+報銷”模式兩類,定額模式以相互寶為代表,“定額+報銷”模式則以美團互助、水滴互助等為主,如下圖所示:


微光之下,每人1分錢如何能救助一名年輕人?

美團互助模式身後:互聯網互助模式的場景實踐


大的行業背景之下,美團的這例公示頗具意義。在互聯網場景的強力驅動下,社會保障觸達人群更為快速和精準,網絡的觸角將公益力量送達線上線下的海量場景。


事實上,網絡互助作為一種新的產物,更接近於是用戶通過平臺進行的自發公益。平臺在公開透明情況下,搭建會員們相互幫助的平臺,患病會員發起申請,分攤用戶參與分攤。這就要求了平臺必須具有廣闊的服務場景,以覆蓋儘量多、且對互助服務有需求的用戶,既保障了患病會員醫療救助的可持續性,又降低分攤會員的平均分攤成本,實現疾病風險覆蓋低門檻,讓互助迴歸到醫療救助的本質。


在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室參事、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看來,以美團互助為代表的網絡互助模式,在提供醫療風險保障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尤其對重大疾病的保障,解決了患病者的醫療負擔作用明顯,對於促進多層次醫療體系建設極為有利,也有積極意義。


此前iMedia Research的數據顯示,網絡互助的主要用戶群體是家庭收入較低的人群,近六成受訪網絡互助用戶家庭月收入不足1萬元,此外,47.8%的受訪用戶來自三四線及以下城市。


這亦說明,網絡互助把傳統的金融保險機構無法顧及的低收入人群納入保障範圍,採用較低的進入門檻覆蓋更廣大的用戶群,尤其對於低收入家庭和下沉城市較高的覆蓋率,使網絡互助的普惠特點更加突出。


如今,網絡互助合法身份在即。


此次,周延禮也向記者表示: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託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換言之,無論是商業健康保險,還是以美團互助為代表的醫療互助平臺,未來都是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而網絡互助的發展之路亦存多種挑戰。據周延禮表示,為了防範系統性風險,更好地引導網絡互助服務於人們的健康醫療需要,發揮風險保障功能,要充分予以關注,期待有關部門要加快研究應對措施,防範風險於未然,促進網絡互助持續健康發展,同時,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相關研究及國際經驗借鑑;建議借鑑國際交互保險監管經驗,加強對第三方管理者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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