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000萬被判無期,行賄者卻不構成犯罪,來看看法律規定!

受賄1000萬被判無期,行賄者卻不構成犯罪,來看看法律規定!

前幾天,網上瀏覽消息看見很多人的職務都被撤銷了,原因是受賄,疫情期間,受賄罪也比較嚴重,最近,我國對貪汙受賄懲處力度很大。貪汙受賄金額一旦達到立案標準,牢底坐穿是家常便飯。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則案例。

李某,2013年,這個青年小夥正好是23歲,正好的年華,他沒有花天酒地,而是努力創業,最終成為了某某市房地產開發的一名優秀老闆,最近,李某又在跑業務,是個大單子,他準備了一大塊區域要搞房地產開發。

受賄1000萬被判無期,行賄者卻不構成犯罪,來看看法律規定!

這天,手續都跑的差不多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因為所要開發的房地產超過5萬平方米,所以這個就有點頭疼了,因為超過5萬平方米,就需要做環境評價報告。但是局環保部門始終不肯配合他的工作,而李某這個項目確實沒有任何的問題。

因為這件事,李某抓破了腦皮,左思右想,坐立不安,因為他非常想要辦成這件事情,於是他使勁讓自己冷靜下來,最好,他想了個辦法,明著來不可以我就含蓄著來,他請環保局局長吃飯,局長暗示李某要錢,最終,李某向局長塞了一筆大款,行賄1000萬元。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有人說,這個案子不就是明顯的行賄與受賄的關係嗎?但是,我要說的是,其實,在本案中,李某並不構成行賄罪,因為根據《刑法》第389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本案中,李某的辦理環評的各項條件均滿足,是環保局局長拖著不給辦理,李某行賄的目的是要對方儘快履行自身應當的職務行為,李某在行賄後並沒有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

受賄1000萬被判無期,行賄者卻不構成犯罪,來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385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受賄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索賄;二類是收賄,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

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所以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首先要認識到行為人具有職權是前提,其行為必須是由於其職權的影響。如果不是在由於其職權的影響而接受他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是受賄。

(二)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根據刑法第390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刑法》的規定,受賄行為的只要受賄數額達到了較大標準,或有其他較重情節,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此時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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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到200000元,受賄有其他較重情節。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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