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000万被判无期,行贿者却不构成犯罪,来看看法律规定!

受贿1000万被判无期,行贿者却不构成犯罪,来看看法律规定!

前几天,网上浏览消息看见很多人的职务都被撤销了,原因是受贿,疫情期间,受贿罪也比较严重,最近,我国对贪污受贿惩处力度很大。贪污受贿金额一旦达到立案标准,牢底坐穿是家常便饭。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

李某,2013年,这个青年小伙正好是23岁,正好的年华,他没有花天酒地,而是努力创业,最终成为了某某市房地产开发的一名优秀老板,最近,李某又在跑业务,是个大单子,他准备了一大块区域要搞房地产开发。

受贿1000万被判无期,行贿者却不构成犯罪,来看看法律规定!

这天,手续都跑的差不多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因为所要开发的房地产超过5万平方米,所以这个就有点头疼了,因为超过5万平方米,就需要做环境评价报告。但是局环保部门始终不肯配合他的工作,而李某这个项目确实没有任何的问题。

因为这件事,李某抓破了脑皮,左思右想,坐立不安,因为他非常想要办成这件事情,于是他使劲让自己冷静下来,最好,他想了个办法,明着来不可以我就含蓄着来,他请环保局局长吃饭,局长暗示李某要钱,最终,李某向局长塞了一笔大款,行贿1000万元。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有人说,这个案子不就是明显的行贿与受贿的关系吗?但是,我要说的是,其实,在本案中,李某并不构成行贿罪,因为根据《刑法》第389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本案中,李某的办理环评的各项条件均满足,是环保局局长拖着不给办理,李某行贿的目的是要对方尽快履行自身应当的职务行为,李某在行贿后并没有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受贿1000万被判无期,行贿者却不构成犯罪,来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索贿;二类是收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首先要认识到行为人具有职权是前提,其行为必须是由于其职权的影响。如果不是在由于其职权的影响而接受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是受贿。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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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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