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設“禁養區”為名而拆除養殖場,政府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2016年11月24 日,國務院發佈並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這份規劃明確要求:

“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區域,加強分區分類管理,以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為途徑,整縣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養殖密集區推行糞汙集中處理和資源化綜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大力支持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化改造和建設。”

若以設“禁養區”為名而拆除養殖場,政府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設置禁養區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養殖場的關停或搬遷,並不是因為違法經營。農業部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農業部副部長於康震在解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時表示: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因此,養殖場關停或搬遷,絕不能讓養殖戶來買單。

時間進入2018年,由於沒有任務遲遲沒有完成,各地紛紛開始放大招,行政違法行為頻頻發生。例如,有些政府一方面為了完成任務,一方面又不願意自己掏腰包,常常將養殖場認作違章建築而強制拆除,不給養豬戶分文補償,這樣做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

如果養殖戶屬於合法經營,並保存了相關的證件和手續,政府此種行政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注意了!

養殖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用地上從事養殖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沒有改變土地用途和屬性,屬於合法經營,不涉及是否是違章建築的問題,只是政府打著環保的旗號,以違章建築為藉口,而意圖減少拆遷補償的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包括養殖棚、養殖設施、相關的附屬設施等,由於不可移動,若要關停或者搬遷養殖場,這些都應該給予適當補償。其次,由於設立禁養區,需要搬遷的養殖場應該給予適當的搬遷補償費,給生產造成損失的還應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相關補償。


楹庭律師事務所是由北京拆遷骨幹律師組成,最早自2002年起就專注拆遷訴訟,在農村拆遷、城市拆遷、企業拆遷等方面均有豐富的經驗。

如果您的情況複雜且還有更多疑問,免費諮詢在線律師。

若以設“禁養區”為名而拆除養殖場,政府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