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出軌就一定能判決離婚?

據相關機構統計,出軌後離婚的比例佔比為50%左右,那就意味著還有近50%的夫妻,因為一方出軌或者雙方出軌而沒有離婚。很多人覺得不可思議,對方都出軌了還不離婚,是不是不長腦子?還是因為太傻?是因為離婚太複雜?下面就相關的問題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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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出軌到離婚究竟有多難?

  我們都知道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協議離婚(民政局辦理),另一種訴訟離婚,法院審理。那麼針對於協議離婚,因為出軌原因導致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一定會涉及到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包括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問題、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等等,其中最為複雜就是夫妻財產分割,很多因出軌想離婚的,最後因為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問題,沒能離成功。

  針對財產分割:婚姻法規定因對方出軌存在過錯,因此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可以適當多分財產。這問題就很難了,無過錯方想多分財產,但是對方不在協議書籤字,那麼協議離婚這條路走不通。不僅僅因為財產,還有因為孩子等家庭因素,最後沒能成功離婚。除此之外還不乏過錯方回頭認錯,導致最後破鏡重圓。


婚姻法:出軌就一定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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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離婚:出軌就能判離?

答案是不一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這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而且又調解無效,便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感情並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雖經調解無效,仍不準予離婚。

  所以一方有婚外情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法庭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對方提出離婚的。

  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

  15、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見,出軌並不是一定能夠導致離婚的,判決離婚是需要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因此更加難。所以說出軌到離婚,前路坎坷,並不是那麼順利的。說明法律對於婚姻的保護是神聖的,是莊嚴的,不是隨便結婚隨便離婚的。


來源:遇事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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