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1、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進行重複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損壞,或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 5、傳播關於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閒話。

6、恐嚇、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受害者跟隨命令。

7、讓受害者遭遇麻煩,或令受害者招致處分。

8、中傷、譏諷、貶抑評論受害者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結黨:孤立、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強索金錢或物品。

11、畫侮辱畫,寫侮辱性的文字。

12、網上欺凌,即在網絡或論壇上,包括微信、微博、博客等網絡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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