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涼山的3.28森林大火,是一個年僅11歲的男孩田某某造成的,該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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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的孩子肯定無法承擔刑事責任,但作為法定監護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養不教父之過,可以通過造成的損失,讓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尋找不到法定監護人的刑事責任,那追究監護人的經濟責任,讓這戶人家承擔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可以讓這戶人家這輩子都還不清。想想近20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被一場人為造成火災剝奪,讓近20個家庭傷痛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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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真有點不敢相信……

今年3月28日,四川涼山木裡縣喬瓦鎮鋤頭灣村與項腳鄉項腳村交界處發生森林火災……火場過火面積270公頃,造成不連續火線50多公里……當地共組織4000多人連續奮戰13天才最終將或滅掉,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

如今終於破案了!官方通報起火原因,竟然是一名11歲小男孩引發:……此次森林火災系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1歲)於2020年3月28日14時…在家後山處用打火機點燃松針和木羅松煙燻洞內松鼠時不慎失火引發……

此案目前還在進一步偵查中,但這個11歲的小男孩前景不妙……雖然田某某年齡不足14週歲,本人不予刑事處罰,只能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收容教養已經於2019年廢止),另外家長必須代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再回到一年前的那場涼山木裡大火,曾導致31位勇士犧牲……想想都心有餘悸……對孩子全方位的教育不容任何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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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涼山3.28森林火災,光傷亡人員就達19位,燒燬森林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因為森林火災的損失,不僅僅是可以量化的燒死多少樹這樣的數字,它更嚴重的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可以直接導致林區內的生物滅絕,土地板結,再生困難等等,是非常嚴重的災害。

過去把森林火災劃為自然災害,近些年已經改變了統計口徑,因為森林火災,絕大多數是人為原因引發,另有極少數是雷擊火、高溫自燃、電線短路打火等自然災害或類自然災害,所以說,森林火災是可防可控的。

但是,野外區域太大了,特別是我國廣袤的林區內有很多地方有居民,有生活區,生活生活用火不可能完全禁絕,這對森林火災的防控造成極大困難,本次火災事故是一個11歲的小孩引發的,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據統計,每年發生的森林火災中,精神病人玩火、小孩玩火等引發的,不在少數。

但是,因為他們是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

只能對其監護人要求民事賠償,或者通過公益訴訟進行生態修復。

問題是,在對如此巨大的人員和財產、生態環境的損失,你即便要了他們一家人的老命,又能補償幾何?連九牛身上的一根毛都補償不了。

引發森林火災的,基本是全是沒有經濟能力的低收入者!

這損失,只能由國家、集體和相關個人來承擔了。

冤不冤?冤!又如何? 沒奈何!

但是一定要肇事或者他們的監護人付出他們應當付了的代價,這代價,對於損失而言,於事無補,但是可以長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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