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運濤:轉型公益是網絡互助創新的退化

周運濤:轉型公益是網絡互助創新的退化

網絡互助自誕生以來,一直都是自帶光環的爭議性存在。“相互保”事件,更將網絡互助再次推到風口浪尖。從社會保障價值,特別是重大疾病保障的視角來看,網絡互助有效彌補了底層社會醫保與上層健康保險中間的“保障真空”,為社會中低收入的“夾心層”提供了一種普惠式的有效保障補充,毫無疑問是一個有益的創新探索。從某網絡互助平臺已發生的數百件互助事件看,30-40歲之間的家庭勞動力和經濟支柱人員佔比為63%,相對生存壓力比較大的中低收入職業人群累計佔比高達80%,網絡互助對於社會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幫扶作用明顯,體現出較為突出的社會價值。然而,關於網絡互助的未來,從當前看,尚沒有一條明確的出路。

網絡互助的“生存三角”

困擾網絡互助生存發展的一個最關鍵問題在於“我是誰”的終極之問。保險?公益?還是互聯網信息撮合平臺?身份的明確定位在哪,最終決定網絡互助的未來之路到底指向何方。

對於網絡互助是否屬於保險,保險監管的態度是一貫明確的,先後兩次進行風險提示,更是在2016年12月的專項整治工作中,提出5條具體整改要求,明確劃定網絡互助與保險之間的清晰界限,敦促網絡互助規範運營,加強整頓,不得跨越紅線。嚴格按照保險的契約要件以及當前的法律體系看,網絡互助不是保險幾無爭議,網絡互助的“保險之路”不通。同時,保險監管機構的舉措,關鍵在於釐清網絡互助與保險之間的界限,維護廣大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並未對這一創新模式進行“一刀切式”的否定,體現出對於網絡互助價值的肯定和對創新的包容。

投奔保險無望之後,不少網絡互助陸續申請公益牌照,轉型公益,並高調對外宣傳自己的公益身份。然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慈善捐贈是一種“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是一種單向的、不針對特定對象的贈與行為,不能預期獲得風險保障回報,更無對雙方的有償協議約束。而網絡互助針對特定參與會員,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關係,是一種明顯的契約精神,其本質上是雙向的、受強制契約約束的、有條件的贈與行為,會員的“贈與”主觀上在於“自利”而非單向“利他”,與真正的慈善有本質不同。2017年7月民政部發布的《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管理規範》明確指出:“個人求助、網絡互助不屬於慈善募捐……公開募捐信息不應與商業籌款、網絡互助、個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雜”。從業務實質,到法律依據,乃至監管主體上看,網絡互助的公益身份並未得到相應認可。

除開保險與公益之外,互聯網平臺成為網絡互助唯一名正言順的身份。如此以來,作為科技型企業,網絡互助平臺只需在工商局進行註冊,發佈的網絡互助計劃作為科技產品,則理應由工業與信息部門進行監管,並不需要其他專門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然而,網絡互助實質構建起一種互助性的經濟組織,提供的並不是一種單純的科技產品,且涉及貨幣往來,僅僅由工業與信息部門進行屬主監管,似乎並不符合網絡互助的經營本質,並不能對其核心風險進行有效監管。況且,網絡互助平臺本身,以及推波助瀾的資本,並不滿足於互聯網平臺這一定位。沒有其他身份的標榜和加持,網絡互助也就失去了其在供給側的吸引力。

“公益”的網絡互助為何會得到資本青睞?

網絡互助自模式誕生以來,便受到資本的廣泛關注。特別是2016年,成為各路資本競相入主網絡互助的爭奪年。儘管經歷了2017年網絡互助領域的洗牌,數十家網絡互助平臺陸續倒閉,存活下來的很多平臺紛紛轉型公益。然而,整個過程,資本對於網絡互助的熱逐並未停止。據不完全統計,截止目前,數十家網絡互助平臺對外融資合計約8億元,壁虎互助更是於2018年6月獲得1億元B輪融資,資本對這一領域熱度不減。由於慈善公益具有不可盈利和出資不能轉讓的特性,真正的慈善公益並不是資本熱衷的領域。那麼高調宣揚公益身份的網絡互助平臺,為何能夠得到逐利性資本的青睞呢?

各路資本之所以在網絡互助領域積極投入、爭相佈局,總結起來,原因大致有三:一是覬覦保險牌照,“曲線救國”分享保險蛋糕。在我國,保險屬於許可經營領域,傳統保險牌照在註冊資金、股東資質等方面門檻較高,絕大多數資本很難進入,保險牌照是一種稀缺資源,於是一些資本希望通過網絡互助形式,在保險領域分食一杯羹。

二是看好網絡互助平臺的流量聚合效應,積極尋求流量變現。以抱團取暖和歸屬感為主要特徵的網絡互助,完美契合了人們對於未來的恐懼感與孤獨感,提供了滿足特定群體健康“剛需”的互聯網產品,且門檻低,性價比高,有人文關懷,深受廣大消費者歡迎,具有龐大的潛在需求群體。眾多網絡互助平臺在短短的兩三年間,已坐擁數百萬,乃至上千萬註冊會員,成為聚合客群的重要流量平臺,非傳統線下渠道可以匹敵。一些網絡互助平臺藉助用戶流量,各顯流量變現神通,甚至代銷瓜果蔬菜和生活用品,互聯網經營思維盡顯其極。三是看重網絡互助平臺生態,積極佈局大健康領域。網絡互助提供的是一種具有競爭力的健康產品,具有相關健康需求的用戶,在健康領域具有普遍較高的用戶粘性和忠誠度。基於網絡互助平臺,進行健康交易場景嵌入與健康產業上下游延伸,可以有效構建基於互聯網平臺的健康管理生態,進而佈局大健康領域,分享巨大的健康產業紅利。

毋庸置疑,網絡互助能夠發展至今,資本的助推作用功不可沒。而且,網絡互助未來要想在社會上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發揮其積極作用,也離不開資本的支持。然而,在市場環境下,資本始終是逐利的。如何恰當地規範和引導資本服務和支持網絡互助發展,同時又不挫傷資本的積極性,是網絡互助發展過程中需要權衡考量的一個重要方面。

公益並非網絡互助最好和最終的歸宿

按照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整改措施,網絡互助平臺不可以設立資金池,也就斷了平臺藉助資金池生利的路徑。同時,激烈的行業競爭環境下,不少網絡互助平臺承諾不收取管理費用,甚至在資本推動下降低入會門檻,大打補貼戰,搶奪用戶,加之平臺本身的運營和管理費用高企,使得平臺獲客成本畸高,一些網絡互助平臺的獲客成本甚至高達400元。網絡互助平臺支多收少,缺乏明晰的商業模式,短期內看不到實現盈利的希望,平臺運營和生存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所謂的“低門檻、高保障、高性價比”是網絡互助最初興起的根本誘因,同時也成為困擾網絡互助持續生存下去的可悖之處。在合規和生存壓力下,為保住用戶流量,謀求生存空間,不少網絡互助平臺紛紛轉型公益,逐步走向“左手公益,右手商業”的運營模式。

實際上,無論從法理方面看,還是從運營實踐中看,“左手公益,右手商業”的模式都是一個自相矛盾的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相關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是慈善公益組織的核心特徵和首要前提。被眾多投資機構加持的網絡互助平臺,在逐利性資本的驅使和脅迫下,也許並不盡然一心踏實做公益,而是將網絡互助平臺作為一個“流量平臺”,並藉此打造交易場景和商業模式繼而“薅用戶羊毛”。由此,網絡互助平臺或許“

以公益慈善之名,集聚流量用戶,而行商業營利之實”,轉型公益後的網絡互助平臺“左手公益,右手商業”,一手託兩家,並不一定能夠全然做到“公私分明”,最終“在一個口袋裡算賬”在所難免,孰輕孰重自然是“賬房先生”掂量著辦。這種模式看起來解決了網絡互助平臺的生存出路問題,但是消費者的權益並不一定能夠得到有效保障,還可能會對社會民眾的慈善之心造成傷害,使得民眾對於社會公益慈善產生質疑。況且,網絡互助平臺的公益身份本就存疑,並非名正言順。如此來看,網絡互助轉型公益,似乎只是網絡互助創新探索過程中的權宜之策,更像網絡互助“曲折式前進”過程中折回的那一步。網絡互助的未來發展終局定不在此,公益並非網絡互助的最好的歸宿,也必將不會是其最終的歸宿

社會民眾權益最大

考量一個行業或領域是否有真正價值的核心標準,在於其本身溢出效應的大小,也就是這一行業或領域對於社會整體福祉的提升空間。從這一衡量標準看,網絡互助無疑是具有價值的,不但能夠低成本、高效率地有效滿足相當一部分社會民眾的健康需求,而且對社會整體保障體系形成有效補充,可以有效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和管理負擔,能夠極大提高社會民眾在健康方面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符合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內涵的創新路徑。創新的過程總不能一蹴而就,也不會一帆風順,難免會有挫折,走彎路,甚至有可能出現反覆。在創新探索前進的過程中,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至關重要,要肩負起鼓勵、引導和規範的重任,其最終訴求和基本出發點在於,

要將切實保障實現社會民眾權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積極謀求整體社會福祉不斷提升。在網絡互助的創新方面,要想實現這一領域參與社會民眾的權益最大化,需要重點關注三個方面:

一是網絡互助平臺的可持續性。網絡互助對於社會福祉的改善效果是明顯的。要想真正實現社會民眾權益最大化,就要確保網絡互助機制有效運行且具有經營可持續性。影響網絡互助平臺可持續經營的重要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在相對明晰的監管路徑下實現合規化的創新進步;通過切實滿足用戶健康需求和權益的互助計劃推動用戶規模實現不斷增長;探索可以實現自我造血和持續經營的平臺運營商業模式。其中,既包括監管和市場維度的外部因素,也受到平臺自身經營與創新能力的影響。但從本質上看,網絡互助平臺不斷提高產品滿足社會健康需求的契合度和性價比,同時不斷提升平臺自身的穩定、安全、持續運營能力,是推動行業內外部環境向利於網絡互助發展方向演化的根本和基礎,也是實現社會民眾權益最大化的核心和保障。

二是保險行業與公益領域的聲譽。按照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體系,從嚴格意義上看,網絡互助既不屬於保險,也不屬於公益。但是,在網絡互助實踐中,供需兩端有意或無意地,容易模糊行業邊界,帶來不必要的誤解和傷害。對於網絡互助平臺而言,為了迅速累計平臺註冊用戶,做大平臺流量,不少平臺選擇蹭保險的“流量”,或者兜售慈善公益情懷,在對外宣傳推廣過程中,含糊其辭,給社會民眾帶來一些聯想和誤解。對於普通社會民眾而言,由於缺乏專業認知,或許會輕信平臺的宣傳,自覺不自覺地將互助計劃與保險保障聯繫起來,或者將平臺作為一種通常的慈善捐贈,而因此被一些平臺綁架,成為一些平臺謀取私利的犧牲品。如此,最終受到最大的影響,可能是對歷盡艱難和曲折累積起來的中國保險行業與慈善公益領域聲譽的傷害。一旦社會民眾因此受傷,積怨和不滿將在網絡上快速傳播,或許會形成不利於保險和公益的輿論導向,這是對整體社會利益最大的傷害。

三是明確有效的行政監管主體。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網絡互助計劃產品在消費和使用上具有非競爭性,同時在受益上非排他,溢出效應巨大,具有明顯的社會正外部性,屬於一種較為典型的準公共產品,此時市場機制失靈,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預。因此,為保障社會利益最大化,建議對網絡互助實施有效監管,明確行政監管主體。另一方面,

網絡互助業務的核心,實質上是對資金的撮合和對資金流管理,是較為典型的貨幣流通行為,具備明顯的金融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目前的網絡互助除了未承諾還本付息外,其他行為特徵與非法集資行為特徵高度相似,平臺資金運營金融特徵明顯,具有很高的金融風險。在沒有明確監管主體的引導和規範的情況下,如果網絡互助發展不及預期,資本在一陣狂歡後黯然離去,留下一地雞毛,受到最大傷害的還是廣大社會民眾。鑑於網絡互助的相關特點和屬性,為充分保障社會民眾的權益最大化,同時保護和推動網絡互助創新向持續健康的方向發展,建議將網絡互助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最終由銀保監會進行屬主監管,加強有效引導與規範,促使網絡互助創新的普惠紅利惠及更多社會民眾,推動社會整體福祉的改善和提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