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守水護漁志願者協會章程

常德市守水護漁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常德市守水護漁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為:Changde Fishery Protec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CFPV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常德市蔡豔玲、羅業勇、楊家寬 等12 人發起,並由關注水資源、水生態環境保護、反對非法捕撈並志願為湖河資源修復貢獻力量的熱心公民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及地方規章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職責併為會員服務;發揮協會在公眾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交流的紐帶作用,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及規劃等提供可行性意見及建議;在常德市轄區內的自然水域內,通過巡查、舉報、參與有關部門專項行動等方式協助河長辦、漁政、水利、環保等管理部門打擊並制止非法捕撈、破壞水生態環境、盜竊水利資源等違法行為;立足紅網並藉助各類媒體向市民及廣大涉河從業、釣友宣傳守水護漁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促進公眾環保意識的提升。為進一步開展水生態環境與漁業資源的保護、增養等工作作出應有的貢獻,逐步實現水生資源及水生態環境保護由“職能部門管理”向“群眾自覺保護和社會共同參與”轉變,促進我市公共水域在保證水環境的狀態下,達到漁業資源向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建設努力,要讓常德,不僅水美,而且漁業興旺。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常德市農業農村局的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常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湖南省常德市 漁政躉船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有關漁業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建議修訂有關漁業的地方性行業規定。

(二)開展有關漁業的統計調研、諮詢服務、信息收集與發佈,承辦相關賽事;

(三)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本會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關係,加強交流合作,促進資源共享,為湖河資源修復做貢獻;

(四)通過巡查、舉報、參與行動等手段協助河長辦、漁政、利、環保等管理部門制止違害水環境、水利資源與非法捕撈的工作。為漁政執法、水政執法、打擊非法捕撈、非法盜採等違法行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幫助。

(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與企業贊助等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並服從管理的意願;

(三)反對破壞水生態環境及資源,反對非法捕撈行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核實申請個人信息(四)吸納優秀的志願者與熱心本協會服務範圍的企業進入會員組織,並頒發志願者證(個人)或會員證(企業)。

第十條 會員(含志願者證)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100/年/限於個人會員);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志願者證)會員證。 會員證採取年審制,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或不參加年審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0年 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於2020年3月30日核准生效。

常德市守水護漁志願者協會章程


常德市守水護漁志願者協會理事會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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