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242至269條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二百六十九條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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