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欽 定 西 藏 章 程》

清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行政法規。乾隆五十八年(1793)頒佈,29條。18世紀中葉,尼泊爾廓爾喀族藉口貿易糾紛,屢次大舉進攻西藏,乾隆五十六年清政府派福康安為將軍率軍擊退廓爾喀入侵,取得反侵犯戰爭勝利。為了在西藏建立強有力的統治中心,清廷決心進一步改革西藏的政治與宗教制度。乾隆五十七年福康安會同八世達賴、七世班禪共同議定西藏善後章程102款。次年清政府修訂為29條頒佈執行。

《章程》主要內容如下:

(1)確定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實行互參制,“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

額爾德尼平等”。

(2)駐藏大臣有揀選西藏地方官吏的權力。

(3)西藏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統歸駐藏大臣稽查總核”。

(4)規定建立西藏常備軍,員額3000名。並規定了軍隊編制、

糧餉等一系列制度。

(5)規定西藏的對外交涉“俱由駐藏大臣主持”。廓爾喀、哲孟雄等毗鄰國家官員來藏,須稟報駐藏大臣驗放進口。

(6)《章程》規定,達賴、班禪和各地黃教呼圖克圖轉世,採取“金瓶掣籤”制度,抽籤和“坐床”儀式須在駐藏大臣監臨下進行。

《欽定西藏章程》是西藏地方政權必須遵行的基本法規,它的制定與執行,有利於加強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管轄,密切了西藏與內地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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