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某職務」和「批准免去某職務」有什麼區別?

紅頭鳥


小公組織部出身,對此還算了解,來解釋一下。

免去職務和批准免去職務,在幹部管理上,執行結果都一樣,只是因為幹部管理權限問題,在程序上存在審批的差異而已。

1、免去職務,即免去幹部現有職務。一般由組織部門下文,如“經市委批准同意,免去某某商務局局長職務”。大家可以發現,在免去職務前,有經市委同意的字樣,這就是幹部管理權限的問題。如果是市委管理的幹部,則需市委召開常委會研究同意;如果不是市委管理權限的幹部,則基本上由人社部門下文,免去幹部現職。

2、批准免去職務。某個幹部需要免去現職,則需要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報批同意後,方可免去職務。一般黨內職務,報上級黨委批准;而政府職務,則需要人大召開常委會審議後批准。以地級市為例,免去某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職務,其黨內職務“市委常委”,需報省委批准同意,由省級組織部門下文;而副市長職務,則需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免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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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小公


這是一個管理權限的問題,不管是在行政事業單位,還是在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都存在同樣的問題。

“免去某職務”,是指人事管理權限在本區域、本單位、本公司。對於管轄區域內的人員,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部門,有直接的任免權。比如在縣一級,對於所有科級單位人員都有直接任免權。在企業分公司,對於班子成員之後的其他管理人員或者部門各類負責人,都有直接的任免權。在任命或者免職的時候,可以直接在文件中出現“某某任職**”、“免去某某**職務”等類直接性詞句。

“批准免去某職務”,是指人事管理權限在上一級,本級組織人事部門無法直接任免,需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由具有權限的高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文、函任免。比如縣區級政府的副縣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由市級組織人事部門發文任免。企業中,分公司的班子成員一般也是由總公司組織人事部門直接任免,或者是根據分公司的申請批准任免。


真寧腔調


你好,我是Sir聊HR,專業解答你的職場疑問。

“免去某職務”是公司行為,屬於公司決策,重點在於“免去”二字。“批准免去某職務”也是公司行為,也屬於公司決策,但重點在於“批准”二字。這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但關鍵還是在於區別方面。

在我看來,“批准免去某職務”是下級工作人員向上級的申請行為,也就是說是由下而上的公司行為,如果上級領導不批准,那麼就無法免去某職務。而“免去某職務”是純粹的上級決策,不涉及申請,是由上而下的公司行為,不需要批准就可以使“免去某職務”發生效力。所以,“免去某職務”與“批准免去某職務”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存在申請行為。

其實我覺得除此之外二者沒有啥太大的區別,意思大致相同。要說區別的話,那就是用詞的區別了,這種東西就看你怎麼寫了。如果你是領導,你既可以直接免去某人職務,也可以批准免去某人職務,但如果你是下屬員工,你是沒有免去或批准的權限,也就無從談起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覺得可以,記得“打call”。


Sir聊HR


主要是管理權限的區別。直接免去的,“職務”屬於做出免除的機關的職權範圍。批准免除的,“職務”屬於上級管理的但又屬於下級序列的,不在免除機關的職權範圍,不能直接做出,必須報上級批准。


閒雲野鶴240937479


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關係。


逗婦乳不是豆腐乳


免去某職務是免去具有管理權限幹部的職務,自己能夠直接做主。比如,縣裡免科級幹部。批准免去某職務是上級部門你批准免去在你轄區工作的幹部,是屬於雙重管理的幹部。比如,縣裡免去國地稅,工商等部門的科級幹部,在你轄區工作,由上級部門垂直管理,配合你當地政府工作的叫雙重管理,這類幹部的任免需要上級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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