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根據被投資企業是居民或非居民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同,具體如下:

1、居民企業之間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二條,11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所指的“不超過5年期限”,是指從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即首先5年的遞延納稅期間要連續、中間不能中斷;其次明確“年”指的是納稅年度。


專欄

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實務操作

作者:法苑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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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5年九鼎房地產公司以賬面淨值8000萬元,公允價值10000萬元的土地對居民企業投資,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所得為2000萬元。

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件的規定,九鼎房地產公司可以對2000萬元的所得可在連續、不間斷且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例解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注意:若在5年期限內,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收回或轉讓,應在收回或轉讓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次性確認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並一次性調整投資計稅基礎。

2、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假如九鼎房地產投資其100%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除遞延納稅年限與上例存在差異外,其餘處理方式相同。

所以,居民企業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需分清被投資企業為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正確選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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