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紅燈左轉車道掉頭視頻引發熱議。很多人都認為
因為設立的允許掉頭指示牌,紅燈的時候可以掉頭。這是什麼標誌?掉頭時先看信號燈還是先看這個標誌?
現在分析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誌分為: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和輔助標誌。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 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 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樑、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 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 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 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 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 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對法律條文的解讀。
紅燈亮的時候禁止車輛通行,這一點應該毫無爭議。特里只有一個:右轉彎車輛。右轉彎有信號燈的屬於特例。左轉彎待轉區域,屬於停車線臨時前移,不是允許越過停止線通行。左轉待轉區是特例,不是一般情況下的普通規定。
信號燈管理的是通行時間,管轄範圍是路口區域。路口區域的邊界就是停止線。停止線外屬於路口,停止線內屬於行車道。
關於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不得掉頭。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所謂一般情況就是交通信號燈指示的情況,就是在綠燈亮起的時候。否則,如果是在紅燈亮起的時候執行這個規定,法律條文就是發生了衝突。而同一個法律內條文是不允許衝突的。
藍色指示標誌是指示行車方向、方式的標誌。
紅色標誌是指示禁止行車方向、方式的標誌。
標誌牌是指示作用,不是命令作用。
在這個地方,由於是斑馬線的行人橫過馬路缺口,沒有信號燈,屬於無信號燈路口。此時允許掉頭標識指示車輛可以掉頭。車輛何時掉頭不是指示牌決定的,而是沒有信號燈進行限制。
此圖中,路中間留有調頭缺口,一側為虛線,允許從虛線處調頭。黃線也一樣,屬於允許單側調頭。
在有左轉向燈的路口,綠燈亮起時允許調頭。
因為調頭屬於連續左轉,所以允許掉頭的一定允許左轉,允許左轉的,如果沒有禁止調頭標誌,也允許掉頭。所以禁止左轉的要加上禁止左轉指示牌。
那麼藍色指示牌是幹什麼用的?是提示作用還是“批准”的作用
該圖中,藍色藍色指示牌是告知作用。交通標誌分為: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路標誌。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可見信號燈不是按照功能分類的,標誌是按功能分類的。說明信號燈和標誌不是同一類的,效力是不同的。藍色指示牌只是一個指示作用,告知駕駛人此處有調頭、轉彎。不具有“批准”車輛通行的功能。
關於禁止調頭指示牌的含義。禁止調頭一定是禁止綠燈時調頭,而不是禁止紅燈時調頭。禁止左轉也是一樣,是綠燈時禁止左轉。而不是紅燈時禁止左轉。
那麼換成允許左轉、允許掉頭就從綠燈時允許左轉、掉頭擴大到紅燈時也允許掉頭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紅綠燈的禁止效力高於指示牌。
我們都知道調頭、轉彎要避讓直行車。這裡的直行車是指什麼方向的車?顯而易見,是對向車道的直行車,而不是橫向車道的直行車。
如果允許紅燈掉頭,就會和左側橫行的直行車發生正面衝突!這是非常危險的。交通安全法允許這麼做簡直是那人民生命財產當兒戲。法律不會如此規定的,只能是解讀錯誤,才認為紅燈可以掉頭。
另一方面,正常綠燈掉頭時,斑馬線一定是處於紅燈禁行狀態,斑馬線上沒有行人。而紅燈的時候,人行橫道應該是綠燈,行人正在斑馬線上通過。機動車此時穿越斑馬線,和行人形成衝突,難以確保行人安全。試問哪個法律會把人身安全置於如此危險的境地?
在路口、橋下有時會見到這種標誌。如果藍色指示牌可以不看紅燈,是不是可以隨意左轉、右轉了?
關鍵字: 紅燈 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