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非規範使用行為,不應視為是對已獲授權的該註冊商標的使用。如果該使用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從的混淆誤認,損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九一零八二零7443 分享到: 關鍵字: 行為 專用權 公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