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了人找不到屍體就不能判罪嗎?

楊過滒


殺人找不到屍體如何判罪

最佳答案

殺人找不到屍體(包括屍體碎片)的,個人認為不能認定犯罪成立。

  如果”殺人“後,無法找到屍體(包括屍體碎片)的,就無法證明被害人已經死亡,同時也無法證明受害人具體受傷害的程度,案件就存在重大疑點。根據我國刑罰所確定的的疑罪從無原則和不輕信口供原則,不能定殺人罪,也不能定故意傷害罪,應作無罪處理。

  但是,如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雖然沒有找到屍體,但找到了被害人的屍體碎片或組織,能證明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再加上其它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將被害人殺死的,則應該以殺人罪定罪量刑。

我複製的,我覺得也是這樣吧


跟我走吃肉肉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這要具體分析。

如果找不到屍體,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此人死亡(哪怕高度可疑),不能定罪。

最出名的案子,就是寧波慈溪閣樓白骨案。

1996年的12月18日晚上,胡某某失蹤。

胡家人回憶,那天晚上,胡某某參加完表妹的婚禮,和一幫朋友去唱歌。在歌廳裡,有朋友說:“咦,我好像看到你女朋友和另一個男人去拍婚紗照了呢。”

胡某某不信,衝出了歌廳。從此,便再也沒有回來過。

而胡某某的女友,正是徐家女兒徐某。當時,胡家人也去徐家問過,徐家女兒說:“是的,那天晚上他是來找過我,我倆吵了一架,他就跑掉了。”

雖然當時警方高度懷疑是徐家女兒殺了人,但因沒有找到屍體,又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不能排除胡某某是離家打工或者出了意外,只能以失蹤作為結論,將徐家女兒釋放。

10年後,徐家媽媽去家裡別墅的閣樓清理。

這個別墅在1994年建成後,家人就再沒上過閣樓。當時發現了一堆奇怪的東西。

徐媽媽覺得這堆東西很奇怪,撥開木屑,露出一隻紅白藍相間的旅行式編織袋,打開編織袋,裡面是一隻木箱子,打不開。這時正值午飯時間,徐媽媽把木箱拎下了樓,老伴來幫忙,蓋子一掀——橫七豎八的骨頭,中間還有一把肉斧,保姆在旁失聲驚叫:媽呀,人的腿骨!

屍骨不止一袋。公安在閣樓西南角又搜到兩個裝有人骨的編織袋,分別是上肢骨和軀幹;東北角又搜出一個編織袋,打開是一個枕套,打開枕套,是頭顱,但已成頭骨。

屍體是穿著衣服被分屍的,羊毛衫、西裝、棉毛褲、西褲,零碎不堪。

同時搜到的還有一張名片和模糊不清的身份證一張,上面的名字皆為“胡某某”。

後來證實,是胡某某當天對徐家女兒進行了毆打,還威脅自己活著,女孩就別想跟別人。

徐家女兒就用安眠藥將他麻醉,隨後活活砍死,藏入平時不居住的閣樓內。


但是,如果側面證據可以證明,受害者已經死亡,就可以定罪。

李昌鈺曾經偵破了一起碎木機殺人案。

1986年12月1日,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名男子走進紐頓市(Newtown)警局報案,聲稱一名叫做海倫?卡拉夫特(Helle Crafts)的女子被人謀殺了,而兇手很可能就是她的丈夫。

李昌鈺去調查了這個案子。

這個報案人名叫基斯?梅奧(Keith Mayo),是一名私人偵探,而海倫小姐則是他的一個委託人,曾經僱傭他來調查自己的丈夫是否有外遇,並準備與丈夫離婚。當她於11月18日最後一次從德國飛回美國(海倫是一名空乘)後,就再也沒有人見過她。她沒有上班,也沒有去親友家,就這樣憑空蒸發了。

海倫始終,而他的丈夫曾經受過警員培訓,具有豐富的反偵察經驗。

警方反覆搜索,沒有發現屍體。

然而,現場有很多可疑的地方。

這個男人將自己家的地毯突然切碎燒燬,又購買了一個很大的冰櫃隨後又丟掉,還在一家五金商鋪花900美元租借了一個大型的碎木機。

李昌鈺在現場仔細調查,發現床腳發現了幾處非常細微的血點,經鑑定屬於O型血,與海倫的相同(那個時代,DNA技術還沒有全面進入實用階段),並通過PGM檢測判定這些血跡應該是3個月之內留下的。而血跡的位置非常特殊,似乎只有被害人已經躺倒在地、繼續受擊打時才會噴濺到這裡。

然而,這一切不能證明海倫一定死了,關鍵在於沒有找到屍體。

這是,一個重要的證人出現了。

11月20日,也即海倫失蹤的次日,37歲的約瑟夫?海因(Joseph Hine)在凌晨三點多鐘時開著卡車冒著風雪趕路。路上車輛很少,他忽然看到了這個男人站在一個碎木機旁邊。男人還惡狠狠的瞪了他一眼,揮手讓他快開走。這條公路只是通往佐阿湖。

所以警方立即趕到佐阿湖進行搜查。

但湖邊沒有發現什麼,李昌鈺認為海倫的屍體很可能先是被切成幾截,然後丟入碎木機攪碎,再拋入湖中。

佐阿湖非常大,這基本等於毀屍滅跡了。

幸運的是,最終打撈發現了兩顆牙齒。牙齒上還帶著一部分下顎骨殘片。其中一顆牙齒,還帶有一小片金屬,被證明與海倫曾經安裝過的假牙形狀完全一致——有海倫生前看牙醫時的X光片為證。

當然,這兩顆牙齒不能證明海倫已經死了,可能是牙齒被打掉了。

然而,關鍵在於,牙齒上有下顎骨殘片。

法醫證明,人類如果通過暴力切割失去下顎骨,是不能存活的,由此可以確認海倫已死,雖然沒有找到屍體。

他最終於1990年1月被判50年徒刑。


另外,還有個案子就更簡單了。

幾個刑滿釋放人員聯手綁架,因人質家屬拒絕付款,他們將人質用斧頭砍死後,屍體丟入大海,不知去向。

這個案子的現場留有大量人質的血跡,人類失血這麼多根本就不可能活。

同時,還有幾個同案犯的相同供詞。所以,雖然屍體一直沒有被找到,這起殺人案也是可以定罪的。


薩沙


不一定。

只要能夠形成完整的指控證據鏈,即使找不到受害者的屍體,但仍然能順利地將兇手定罪。

這方面的案例有不少。

我國的案例如2012年的高學坤綁架案。受害人潘某被高學坤綁架,後在大橋上推其入海。

該起案件,從頭到尾都找不到受害人的屍體。但是,公安機關通過紮實的證據,確定了高學坤綁架殺人的犯罪事實。

即便最後沒能在相關海域打撈被害人屍體,但根據科學分析,能夠斷定被害人已經死亡。基於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判處高學坤死刑,於2015年核准。

在外國,最近的一起著名案件就是章瑩穎案。

中國訪美學者章瑩穎被嫌犯布倫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A . Christensen),直到庭審時仍然找不到她的屍體。

但最後仍然根據其他的證據,確定克里斯滕森犯下殺人罪。這就說明,即使找不到屍體,也不影響最後的定罪。

總而言之,千萬不要以為沒屍體就不能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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