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涉及專利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原告撤回起訴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總金額:人民幣19,653,200元

●涉案事項:判令“原告與鄒平縣匯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盛公司”)、朗邁冶金(嘉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邁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訴處理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訴訟事項已由公司主動撤訴,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造成影響

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近日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市中院”)《民事裁定書》【(2020)魯01民初869號】,現將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9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關於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市中院”)《案件受理通知書》【(2019)浙01民初2739號】,杭州市中院受理了公司訴匯盛公司、朗邁公司侵害公司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當日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關於涉及專利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32)。

2019年10月15日,杭州市中院出具了該案件的《民事裁定書》【(2019)浙01民初2739號】,杭州市中院裁定內容如下:新星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朗邁公司存在幫助侵權的情形,朗邁公司並非本案適格被告,新星公司以朗邁公司住所地確定本案管轄權錯誤。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案被告匯盛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濱州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覆》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山東省濱州市內專利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二、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

2020年3月25日,濟南市中院對“原告公司與被告匯盛公司、朗邁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進行立案。經公司研究決定,公司向濟南市中院提起撤回起訴申請,不繳納案件受理費。濟南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事項已由公司主動撤訴,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造成影響。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18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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