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煦08
Microphone吳
“徒一年”,即服苦役一年。
徒
古代刑法之一,是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在不同時期,徒刑的勞役性質和期限都不相同。
秦漢
- 城旦舂
《漢書·惠帝紀》應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秦漢時期,修築城牆的男犯叫做“城旦”,負責舂 米的女犯叫做“舂 ”。
- 鬼薪白粲
《漢舊儀》:“鬼薪者﹐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
男犯為祭祀鬼神入山採薪,女犯為祭祀神鬼擇米,刑期3年。
- 隸臣妾
男犯為“隸臣”﹐女犯為“隸妾”,秦朝時無刑期,即官奴婢,只能通過親屬戍邊或者軍功贖身。到了漢代,隸臣妾刑期為兩年或者一年。
- 司寇
《漢舊儀》載:“罪為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類似司寇的勞役)﹐皆作二歲。”
秦漢時強制罪犯到邊遠地區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一種刑罰。
- 斥候
秦朝強制罪犯伺察敵情的一種刑罰,為邊塞上專門伺察﹑瞭望敵情的人。
魏晉
《晉書·刑法志》:“更依古義製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髠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外律首。”
徒刑以附加刑為名稱 ,分為髡刑﹑完刑﹑作刑三種,其中髡刑又分為四等﹐完刑﹑作刑各分為三等。
隋唐
相較於前代,隋唐的刑法都有所減輕,並且法律更加完備。
徒刑為五刑之一﹐分為五等﹐最低為一年﹐最高為三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並且不附加笞﹑杖刑,可以用錢抵刑。
五代、宋代
《宋刑統·名例律》載:“徒三年﹐決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決脊杖十八﹐放﹔徒二年﹐決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決脊杖十五﹐放﹔徒一年﹐決脊杖十三﹐放。”
此時基本沿用唐制,但是恢復了杖刑。
遼代
《遼史·刑法志》載:“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
遼代刑罰加重,徒刑分為三等,不僅加了杖刑,還有黥面。
元代
徒刑分為五等,加杖刑,犯人服勞役的時候還要
帶鐐銬。明清
徒刑也分為五等,加杖刑﹐但是可以用錢抵罪。
文史小棧
徒,就是有期徒刑。
強制勞動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