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工資6500,天天受被辭退和降薪威脅,還該繼續幹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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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給你探討這個問題,我認為首先要找到是什麼原因導致這樣的情況。 是個人業務能力問題 還是公司經營問題。 如果是個體能力問題,那就努力補能力短板,或者接受降薪,待業務水平提升後要求加薪,業務能力才是核心。‘’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如果是公司經營問題那就要看你對公司感情和你對自身的現實情況綜合分析,是走人還是接受降薪。

多瞭解所處的行業情況和客觀的評估個人業務能力來決定吧,這就是我的一些看法希望能給你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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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想讓一個員工主動請辭的“藝術”通常有:安排大工作量,嚴考核,讓你工資不斷下降;調至保安或保潔崗位,工資按新崗位發放;故意拖欠工資等。

如果你目前只是受到“被辭退和降薪的威脅”,而沒有見到公司的實際行動,通常是由於公司對你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不滿意。那你就要認真反思自己,是不是在你身上,存在工作任務能完成或遇到自己能克服的困難,由於自己認識不高或沒有盡力而為,導致由於自己的消極而影響了整體效率?如果有,請及時與領導溝通,消除誤會,並幹出應有的成績。

辭職與6500元的工資關聯不是太大。如果公司前景不樂觀,沒有競爭力,你這工資也拿不長;如果你這份工資很滿意,而自己沒有發展和成長的空間,特別是技能得不到提升的情況下,你這工作也屬於“混日子”型;如果天天受到被辭退和降薪的威脅,你工作起來也不帶勁,心中總有做一天和尚撞一鐘的感覺。

所以,建議你從公司前景和自己的職業規劃,以及家庭情況,作一個客觀分析,相信你就會是去還是留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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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該是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不管給你加薪還是降薪都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與你進行協商,當然了加薪的事一般誰也不會反對的。那麼現在用人單位對你的降薪決定應當與你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這都是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你所說的合同中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到仲裁不會予以支持。

降薪和辭退是兩種行為,你可以選擇不接受單位的降薪決定,那麼如單位在下一個月單方面給你降薪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要求補發工資或者你可以直接以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為由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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